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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孙先生和黄小姐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准备在同年9月举行婚礼,并支付了1.2万元作为婚庆服务费的预付款。然而,婚礼前两天,新娘黄小姐的父亲不幸突然病故,不得不取消原定婚礼。事后,孙先生和黄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预付款,但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即4500元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经法庭核实婚庆公司在婚礼账单罗列的相关费用开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孙先生、黄小姐应给付婚庆公司8500元,即婚庆公司应从预付款1.2万元中退回孙先生、黄小姐3500元,但无需支付相关违约金。
孙先生、黄小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中国的婚庆嫁娶,历来是传统民俗礼仪中最隆重最热烈的礼仪之一,特别讲究风俗与意头。而两位新人突遇至亲病故,在此时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定约定已有违善良风俗。
因此,两原告取消婚礼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未曾预见到的。考虑到传统民俗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两原告取消婚礼的做法应值得理解和同情,不属于无故终止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法制日报·社区版》5.26魏徽徽 马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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