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是私谈、私话、私人交往的载体,是否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是判断“拍卖一事”是文事还是商事,是体面还是失范的关键所在。
钱钟书先生的部分书信、手稿作品将要拍卖的消息,在文化界掀起涟漪。
很多人因这个消息而兴奋,这中间有文史钩沉,有人物臧否,有大开大合的文化点评,有片羽吉光的“钱氏幽默”,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通人都乐得一观。假使不是当事人杨绛先生日前发声“非常不妥”,这场拍卖已经奔着“文坛佳话”去了。
绕开杨绛处置钱钟书的书信,这种拍卖给人一种粗暴的感觉。对观者而言是历史,对杨绛先生而言却是回忆;对观者而言是公案,对杨绛先生而言却是私话。没有在世当事人的首肯,所有的研究和探讨——哪怕是出于严肃的学术动机,都有窥人隐私的意味。
于情不符,于理也不合。从物权法的角度讲,收信人虽然有信件的所有权,但其公开和使用的前提是信件内不涉及发信人的隐私。是否涉及隐私,当然要由杨绛先生自己认定。换一个角度说,信件与手稿都属于文字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而著作权法更是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事如果在法律上较真,恐怕不是“不妥”这么含蓄和简单的。
(《光明日报》5.24 刘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