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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7日,江苏玉器商人林某乘坐一辆客运大巴前往广东顺德,在车上被黄某及其同伙杨某(另案处理)偷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有1400元现金、诺基亚手机一部等。然而,黄某及杨某在得手后意外地发现,包内还有翡翠玉石一批共53件,后经警方鉴定该批玉石价值91.4万元。
“本来只是想偷点小钱,谁知道会有玉石呢?车上也不知道有没有摄像头,该不会被通缉吧?”面对这无意中摊上的大买卖,黄某很快由惊喜转为惊恐。
由于害怕被抓,黄某在担惊受怕了三天后,作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就说是捡到的,把东西还回去!”
钱包里有一张林某的身份证,黄某断定这个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平桥镇”就是失主住所地。
6月21日,黄某乘坐火车经过一天一夜的颠簸和三次转车,终于找到了林某家。林某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一听这种情况,亲自带着他找到了林某的妻子卢女士。
黄某让卢女士报了林某的身份证号码,又查看了他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还让她给林某打了电话,让林某亲自说说包里有什么东西,是什么样的。都对上了,这才把包还给他们。
面对周围群众和林某夫妇的赞誉,黄某找到了做“好人”的感觉,“我原来只是想把东西还了,警察那就销案了。可当时他们一个劲地谢我,还要拿钱给我,我哪好意思啊!”
6月24日,黄某买好了回广西老家的火车票躲了两个月,估摸没什么问题了,这才搭车回到了顺德。
12月9日,顺德警方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将黄某抓获。
今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中,如果简单机械地将被盗物品的价值套用在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及司法解释的处罚标准上,被告人黄某由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除了被告人的事实认识错误之外,还有其特殊的地方——黄某在作了“恶”(盗窃)之后,又选择了人性中的“善”(归还)。无论他是畏惧于警方的抓捕还是“良心发现”,其中的心路历程和行为转变,仍体现了理性战胜贪欲、良知压倒恶念的“善”,其内心深处尚有淳朴的是非和对法律的敬畏。
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做一个好人的机会,避免将他推向无望的深渊。本案的判决生动地诠释了法律惩恶扬善、宽严相济的精神,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证了个案正义。
(《人民法院报》6.1 杨虹 幸金球 徐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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