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初,赵某从河北老家来北京投靠表姨王某。王某的儿子周某对赵某一见倾心,2000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2001年12月,赵某生了一个女孩。此后,婆婆王某和赵某为孩子及一些家庭琐事矛盾重重。
2004年,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判决离婚,女儿莹莹由父亲周某抚养。虽然离婚了,但是由于赵某在北京没有住房,加之女儿还年幼需要母亲照顾,离婚后赵某依然和前夫周某生活在一起。
2005年5月,正值壮年的周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去世。周某离世不久,王某就要求赵某带着女儿搬出去,理由是——周某和赵某是近亲结婚,不能生育,莹莹不是周家的骨肉,而是周某与赵某抱养的!
无家可归的赵某及女儿莹莹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周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莹莹不是周某的亲生女儿,提供了赵某无住院病历证据和杨某证言,但赵某无住院病历不能排除赵某门诊生育的可能,而证人杨某的证言则因周某已故,无法确认真伪;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调解书,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对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因而被告申请亲子鉴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检察官提示:亲子鉴定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经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而且,申请亲子鉴定的主体是夫妻一方,奶奶无权申请亲子鉴定。
(《检察日报》6.5 戴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