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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先生原是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去年3月,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范先生到财务处领取未发工资,被告知须在“协议”上签字方可领钱。由于生气,范先生并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便匆匆签字离开。
事后,范先生得知,对于原单位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他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在职期间,原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也可以索要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被驳回后,范先生起诉到法院。北京通州法院判决范先生败诉。
法官提醒:
目前不少企业依然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由于用人单位会因此面临巨额赔偿等后果,他们会设法通过离职时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在离职时,往往不具备充分的法律常识且普遍存在急于拿钱走人的心理,忽视甚至不知自己劳动权利受损的事实,事后恍然大悟却为时晚矣。法官提醒有关人士,离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应慎重,防止掉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协议”陷阱。
(《北京晨报》6.4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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