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定是善法、良法之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要求“法律可依”,即法律应具有“可遵循性”,“法律要求必须做的一定是可能做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相比,主要的不同在于“有法可依”和“科学立法”,也就是说要从“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变。
法治一定是善法、良法之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要求“法律可依”,即法律应具有“可遵循性”,“法律要求必须做的一定是可能做的”。
在我国,“法不可依”的现象值得关注。立法过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矛盾冲突多,且长期得不到纠正,政府、市场主体、司法机关“各依各法”现象并不鲜见;有些法律过于严格,导致法律很难被严格贯彻执行;有些法律早已过时,但没有及时修改或废止;权力、权利、义务、责任配置不平衡,个别法律甚至违反基本的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也就是说,“法不可依”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解决“法不可依”问题,需要消除立法部门化。立法部门化主要表现为:部门主导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立法的进程;决定规章的内容与出台时间。
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限制公权力,而部门主导立法就很难实现这一目的。因此,行使立法权的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从主导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充实力量,真正担负起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任。一是适时回收《立法法》规定的应当由法律规定事项的立法授权,及时出台法律,提高立法层级。二是监督国务院及时出台法律授权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保证法律的健康运行。三是及时纠正与宪法和法律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前,需要启动大规模法律清理专项行动,建立能够保证法律统一的动态长效机制。(《学习时报》6.10 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