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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的冯某是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一处工地的看门人。2012年4月9日晚,郭某(23岁)在建筑工地盗窃时被冯某发现,郭某随即对冯某进行殴打,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又放火焚烧了冯某的尸体。今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死刑。
日前,冯某的亲人将工地所属的房地产公司以及雇主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6万元。
冯某的家人表示,偌大的工地只有年过六旬的冯某一人看护,冯某在职期间,曾多次找到雇主和开发商要求增加看管人员,但两名被告均未予理睬。冯某的家人认为,正是因为两名被告在工地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失职,才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面对起诉,被告房地产开发商表示,自己与死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冯某的雇主公司则辩称,冯某是被罪犯郭某杀害,公司对其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被告雇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2万元,丧葬费2万8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近70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北京晨报》6.13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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