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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先生将张先生打伤,需付“人身损害赔偿款”。乔先生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写明:“今向张先生借款2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但到时未还。张先生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款。
乔先生应诉后称:“是因为我与他打架,后来答应对他赔偿,才写的借条。我们之间并非借贷关系,我不同意还款。”
起初,张先生坚称借了钱给乔某。后经法院到派出所调查,发现乔先生所述为实情。至此,张先生才承认确实没借款,但认为:“他对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付2万元作为赔偿也是应当的。”
最终,北京海淀法院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张先生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予以驳回。
如今,双方发生纷争,肇事一方面临损害赔偿或其他需付钱问题,为了省事,不少人通过打借条确认。为此,法官提醒,打借条方法不可取。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必须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才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法官强调,“起诉依据应为真实发生的事实,而非证据的表面形式。”
(《北京晚报》6.11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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