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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记结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在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
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董先生同意。几个月后,妻子提出离婚。董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
北京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近日,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华时报》6.13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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