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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3月5日,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
日前,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对一审判赔1.7万余元不满。
众多法学专家指出,按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其终审仍可能得不到满意结果。
吉林律师齐兴茂介绍,1.7万余元赔偿确实太少,但却是依法判定的,这只是丧葬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没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两部分。
根据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吉林律师王刚告诉记者,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损失范畴,却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很多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多,但精神损害却很大,此案就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一直得不到保护。
众多专家指出,最新司法解释与民事的《侵权责任法》相悖。《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释又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悖论,不构成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应给予精神赔偿,而造成更大精神损害、成立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权,反而不支持精神赔偿。
对于为何只保障民事而不保障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解释,对于刑事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严厉的惩罚,再让其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有“二罚”之嫌。
(《新华每日电讯》6.14 周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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