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出版合集作品时,出版社一定要小心,因为说不定就会在版权问题上惹上麻烦。”中国华侨出版社总编室主任谢燕心有余悸地说。该社刚刚在一场历时2年多的官司中败诉。谢燕主任特别强调,出版社在决定出版合集选集类作品时,一定要重视履行审查义务。对那些杂志社、报社或网站等委托方要进行授权资格审查,务必搞清楚委托方究竟是否拥有授权权力。避免遭遇无权授权现象,给出版社造成损失甚至惹上官司。
近些年来,图书合集的出版是一种比较明显的趋势,从市场需求来看,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希望能用最少的时间接受到最有效的信息,经过二次选编的选集,自然比较受读者的青睐。从出版社角度看,选集的出版也的确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在这样的出版行为中,著作权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刚刚为此交了10多万元“学费”的中国华侨出版社,全社上下对这一问题都深有感触。
1998年8月5日,中国华侨出版社与持有《北京纪事》杂志社委托书的代理人匡某签订出版《京都内参》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北京纪事》杂志社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匡某“全权处理《北京纪事》杂志相关稿件的出版整理工作,本社给予全力支持。”同日,中国华侨出版社向代理人匡某支付了预付稿酬5000元、排版输入费3000元,1998年11月25日,中国华侨出版社与其签订补充条款,约定:《京都内参》为多位作者作品的选编,签约人匡某作为总策划人“已取得所有作者的同意并已商定稿费标准(15-20元/千字),至此如发生版权纠纷及其他问题”,均由总策划人匡某负责解决,“如解决不力,给出版社造成经济损失,由签约人负责赔偿。”1999年1月,《京都内参》更名为《最新京城内参》后正式出版发行。
该书出版后,由于代理人匡某没有到《北京纪事》杂志社汇报情况,于是在1999年年中,该杂志社社长傅锋及该社常年法律顾问迟键曾找到中国华侨出版社指责侵权并要求补偿和再版,在被拒绝的情况下,2000年,由该社常年法律顾问迟键出任《最新京城内参》部分原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起诉中国华侨出版社。
2000年7月,中国华侨出版社与《北京纪事》杂志社对峙法庭,一审判决中国华侨出版社败诉。出版社不服,于2000年9月上诉。2000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宣布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称,39名原告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纪事》杂志社基于作者的许可,可以在《北京纪事》上使用这些作品,享有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但该出版权的专有性仅限制在杂志社自己使用的范围内,而不应该包括将该作品不经作者许可而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即《北京纪事》杂志社无权委托匡某将该杂志中已发表的相关稿件,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整理。虽然中国华侨出版社在与代理人匡某签订《最新京城内参》一书出版协议及补充条款时约定由代理人本人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但是,《最新京城内参》作为一部编辑作品,中国华侨出版社在出版发行该书前有责任审查每个收编作品的权利状况,其在代理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该编辑作品所收编的作品已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出版了《最新京城内参》一书,对此,华侨出版社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按出版社的想法,当时代理人拿着盖着杂志社公章表示“全权委托”的证明信来找出版社,表示了出版愿望。出版社认为,由于是个合集,60多位作者不可能一个一个去找,所以由单位授权可能更牢靠。因此就忽略了审查杂志社是否拥有这些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报刊及网站而言,作者在其间发表文章并不等于向其授权,报刊和网站仅拥有作品的发表权而并不取得出版权。这种权利是一次性的,如果要再次使用该作品,仍需要作者的二次授权。现在,有一些杂志社和网站在版权页或网上标有声明,表示一旦作者向该杂志或网站投稿,即可视为同意授权,杂志社就享有作者转让的版权,而另一些没有做这种要约的杂志社则不享有这样的权力。但多数出版社往往对这种区别注意不够,导致侵权的发生。据称,在本案判决之前,中国戏剧出版社也因为形式几乎完全相同的一本书,被几乎是同一批作者以与状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一样的理由告上法庭并败诉。
由此,中国华侨出版社总结的第二个教训就是,如果要获得授权,必须是原作者的授权。经历此案后,中国华侨出版社再出汇编作品时,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求委托方必须出具作者的授权书,甚至,出版社要向委托方要来所有作者的电话,一家一家地打电话过去查,询问作者是否真的同意授权,然后才敢出版。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现今报刊、网站出书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中国华侨出版社的教训可以说是给出版界同行敲响了警钟。中国已加入W TO,在著作权问题上实在不能掉以轻心。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出版界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作品著作权的认识不够全面。除了一部分忽视它的出版人外,还有一些人对其过于小心,以至于挨“宰”。记者听说,有些出版社在出版选集时,不仅要得到作者的许可,而且还要得到被选作品第一次发表的载体的许可,还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晚报》的“包律师”专栏供稿人之一的唐力律师告诉记者,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杂志在发表作品时,其实只获得了其一次的作品使用权,而对该作品以后的使用无权干涉。只要出版社获得了作者的授权,无需再征得该作品首次发表的报刊的许可,更没有向其支付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