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有人说,诺贝尔奖是由候选人自己主动“申报”的(见《中华读书报》2000年5月10日第8版),就更匪夷所思了。据欧唐纳德·梅斯和《大英百科全书》,诺贝尔奖评审程序是这样的:头一年秋初至当年1月底,由各单项奖评审委员会给国际有关专家寄邀请信,请他们推荐候选人。经初评后,9月和10月初各委员会把中选的候选人分别推荐给瑞典皇家科学院(负责物理和化学奖)、皇家卡罗琳医学院(负责生物学或医学奖)、瑞典学术院(负责文学奖)等机构,后者则在11月15日之前做出最终裁决。在整个过程中,除非犯规,候选人是不可能知情的。另外,最初的提名亦可出自瑞典人或诺贝尔奖前得主。但有一条重要规定是:自荐(或曰“申报”)者将被自动取消资格,哪怕他或她已名满天下。李敖若果真是自行申报的话,那他已得奖无望了。记得那是1994年,中国人正为诺贝尔奖与自己无缘而愤愤不平时,我收到了来自瑞典学术院的征求诺贝尔文学奖候选人提名的邀请信。当时我出于好奇,试着按要求推荐了两位候选人(他们的名字恕我保密),只不过是想看看我的提名最终会不会有什么结果。当然,他们次年没有获奖,并且至今也不知道我曾推荐过他们。我举此事是想说,诺贝尔奖评审的第一道程序就是这样的。另外我还想说,被初步提名为诺贝尔奖候选人并没有什么可稀奇的。希罕的倒是,竟有人借此大做文章。其实,仅就角逐任何奖项这种事本身而言,提名与不提名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差别,而提名与获奖,哪怕只有一步之遥(在提名榜上位列第一),却是59分与60分的差别。
以上是笔者在听说李敖被提名为诺贝尔文学奖候选人的消息后写下的一篇短文,题为《被提名为诺贝尔奖候选人有啥稀奇》,完成于2000年5月18日。本来曾投诸多种报刊,均未见用,不知何故;眼看时效已过,李敖也终于没有获奖,也就按下不表。可是,最近在网上又看到两则类似消息,称四川两位作家“获下届诺贝尔文学奖提名”;“金庸身边的一班好朋友正为他办手续角逐下年度的诺贝尔文学奖”,顿觉李敖又开风气之先,引得一些人纷纷效尤,欺世盗名,大有成为一种时尚现象之势;这种“新闻”若不予以质疑,必将也只会使中国作家益发贻笑大方。因此,拙作旧文似仍不乏普遍意义。但愿读者诸君阅后,能对诺贝尔奖的提名程序有所了解。
碰巧,笔者去年又收到了诺贝尔文学奖评审委员会寄来的征求候选人提名的邀请函,而且已于今年2月1日之前将提名回函寄出。按邀请函中的要求,提名保密,不许透露给任何人,包括被提名者。据此可断定,候选人获奖前得知自己被提名之说纯属无稽之谈。岂止如此,事后当事人也未必知道。例如,据笔者所知,金庸多年前其实就曾获提名,只不过他自己并不知道而已。另外,推荐人只须“提名”,愿意的话,可陈述一二理由,但不必要。此外并无需任何“手续”或“个人资料”。这大概是因为,诺贝尔文学奖主要是针对作家的整体成就,类似“终身成就奖”,而一般非针对某一部作品;被提名候选者一般又都是知名作家,其“个人资料”多为人知。有关“外调”自有瑞典学术院包办,并无需旁人或自己“提交”或“申办”。至于有机构专门代理中国作家的“提名”事宜,笔者怀疑,这恐怕类似于由华人操办,主要面向中国人,以盈利为目的的所谓《剑桥世界名人录》。不知被“代理”的中国作家曾否掏过腰包。因为,按理说,没有受到邀请的主动提名是无效的,除非推荐人是瑞典人或诺贝尔奖前得主(此二者笔者都不是,故不知其详)。试想,如果中国作家心血来潮,忽一日都请人给斯德哥尔摩寄一份申请和个人资料,那还不把瑞典学术院给埋了。最后笔者想再次强调:诺贝尔奖候选人的提名与被提名者本人无关,他或她无需申请,更无需交费,因为他或她事先根本不可能知情,更何况媒体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