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文于1952年创作的油画《开国大典》。 |
独家报道
一份忽隐忽现的“协议” 一个莫名其妙的“授权” 一起简单而又复杂的著作权纠纷 4月8日开庭,中国革命博物馆作为被告 一位杰出的艺术家 一幅不朽的历史巨作 画家董希文的坎坷人生
最新消息,4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再次开庭,公开审理油画《开国大典》的作者、画家董希文的女儿董一沙代表董希文亲属诉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等被告侵犯著作权一案。当年,画家以高度的才华和激情创作的那张油画,完美地将新中国成立那一伟大的历史瞬间定格在中国人的记忆中,而为亿万人所熟知,成为一幅不朽的历史巨作。如今,它的著作权归属却不得不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得以确认,当然引起了有关人士的感慨和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此次开庭的另一不同寻常之处,则是收藏这幅画的中国革命博物馆(以下简称“革博”),在3月6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之前,尚不是此案的被告,而就在那天开庭就要结束时,被追加为被告,成为诉讼的一方,一个月后的今天也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坐到了被告席上。革博代理人在当庭陈述中,对他们造成的对董希文先生及其家属的伤害,向原告方表示歉意。
1999年,新中国迎来了五十华诞。董希文当年创作的油画《开国大典》以其艺术与历史的完美结合,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而其无与伦比的社会知名度,受到众多收藏家和商家的关注,也使人看到了它所具有的商业价值。4月30日,由中国社会报下属的一家单位与董希文的夫人张林英、董希文的女儿董一沙签订了“授权书”,征得了后者的授权,以油画《开国大典》为原型,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微缩版纯金箔画。但是不久,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
7月份,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也公开刊登一份“授权声明”,称,油画《开国大典》现存中国革命博物馆,“版权归属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开国大典》版权授权给”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制作“缩版彩纯金(24K)工艺制作金箔画”,并称,“该公司也是中国革命博物馆唯一授权制作金箔画的制造商,社会上出现类同图案的金箔画均属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份声明散发在全国多家报社、媒体。
在当时各种《开国大典》中,“上海广元”因为打着革博的牌子,所以最有声势。在公开发行的宣传品中,上海广元,称,“限量制作发行15000件金箔画《开国大典》”,每件售价都在数百元至几千元。而且,上海广元还把文章做到了上海“99财富全球论坛”上,他们制作的金箔画《开国大典》成为“99财富论坛”的“指定纪念品”。
至少从1999年夏天一直到现在,董希文家属都被满大街充斥的形形色色的“《开国大典》”所困扰,她们面临着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这些从金箔画到印刷品,从乱七八糟的蝇利片瓦到大规模发行的各色纪念品,从制作低劣的盗版到煞有介事的“正规专卖”,在某些人大发其财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改变、损害着原作的艺术原貌和真正的艺术价值;另一方面,它们的大量存在也就公开对董希文家属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作为画家董希文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你们是否还对那幅画拥有著作权?
很快,不少亲朋好友,特别是一些在革博也有画作被收藏的画家及家属,还有许多听说此事的人,纷纷打来电话,询问董希文家属,他们看到的有广元和革博联合具名的带有“授权声明”的广告册是怎么一回事?她们和革博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契约(权利、义务)关系?还有许多人收到上海广元散发的“宣传品”后,问董希文家属,她们是不是把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同时授给了很多家单位?董一沙因此不得不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董一沙请教了不止一位中国知识产权界最权威的法律专家,专家们一致认为,董希文家属毫无疑义地拥有董希文作品的著作权。8月12日,董希文家属委托律师发表严肃声明,申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目前张林英及其子女是油画《开国大典》的合法著作权人。”同时,不点名地批评了社会上出现的侵权行为。
董一沙开始和革博、上海广元等进行交涉,但对方总是以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人不明确为主要理由,为自己解脱。她在两年的交涉中,虽然认为问题一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她和律师收集到了足够支持她起诉的有力证据,但又对诉诸法律手段,正式起诉犹豫不决。直到2001年11月下旬,董一沙才最后下决心起诉,目标选了两个主要的制造商,“上海广元”和南京金麒麟贴金工艺品厂,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即使到这时,鉴于两年间革博一直声称他并无授权给上海方面,所谓“授权”只是上海广元的误会,她仍没有把革博作为被告。
2002年3月6日是个阳光不错的星期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厅。原定9点整开庭,因为交通堵塞,董一沙和委托代理人郝晓锋博士晚到了五分钟。
两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北京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都有人到庭。
法官宣布,这次开庭将就三个问题请原、被告双方举证、论辩:一、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归属;二、两被告侵权事实的认定;三、赔偿数额。
原告代理人称:油画《开国大典》首次发表于《人民日报》1953年9月27日第一版,署名“董希文绘”。1953年的《新观察》杂志第21期上,发表了董希文所著文章《油画开国大典的创作经验》,并同时发表了油画《开国大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著作权人。另外,原告律师还带到法庭两份证据,并当庭出示。一份是一张1953年版的此画印刷品的原件,画上清楚地标明作者为董希文。另一份是50年代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北京)出版的一本画集,内中收有油画《开国大典》,上署董希文作。
对此,“被告一”一方面承认油画《开国大典》是董希文独立创作的,并承认以油画《开国大典》为原型出版、发行金箔画《开国大典》并未取得董希文的著作权继承人的许可;另一方面却又说对方没举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直接证明。“被告一”的代理人甚至还冒出一句,“(《开国大典》)董先生奉献给革博的,甚至连著作权也奉送给革博。”
针对此点,原告方当即出示一份证据,是革博当年作为收藏单位拟定了一份协议,请有作品在馆内收藏的作者签字,原告1993年12月25日作为“馆藏美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继承人与“革博”签字,明确了“革博”有陈列和收藏作者作品的权利,但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关于被告侵权的事实认定。原告举证,1999年12月14日,在被告二处所购上有“被告一”的名称及徽标的金箔画《开国大典》,及购物发票,还有收藏证书,及?99财富论坛指定单。“被告二”对此无异议。“被告一”则辩称,他们和“被告二”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原告所买此一金箔画,不是广元的产品,原告所购此一金箔画,不排除其他人制作的可能。
法官询问“被告一”,广元所制金箔画《开国大典》与原告刚才所出示的那份有何区别?并请“被告一”出示“原作”。“被告一”代理人说并未带“原作”,对二者区别也语焉不详。
对第三点,原告方也举出了明确、有力的证据,“被告一”代理人也极力做了答辩。
在3月6日开庭之前,“被告一”曾向法庭提交过一份他们与革博的“合作协议”,但在3月6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一”却又称,不把那份协议作为证据之一正式拿出来。鉴于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此案的矛盾已将革博推到前台,革博是否拥有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以及革博是否将此“著作权”授权给广元,已成为此案无法回避的一个焦点,原告方在法庭上即表示将革博追加为被告。
第二天,3月7日,二中院又开庭公开审理董一沙诉南京金麒麟贴金工艺品厂和北京蓝岛大厦侵犯著作权一案。这次比较顺利,被告方承认侵权事实,双方达成调解。鉴于被告方是福利企业,原告方放弃了原来的经济赔偿的追究,被告方同意公开道歉并支付诉讼费用。
董希文,1914年6月27日生于浙江绍兴柯桥光华楼。曾就读于杭州芝江大学土木工程系,苏州美术专科学校,上海美术专科学校,越南河内巴黎美专分校,1939年毕业于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本科。先后师从林风眠、颜文良、刘海粟、常书鸿等。1943年任敦煌艺术研究所研究员,三年间临摹敦煌壁画数百幅。1946年,经吴作人、李宗津推荐,应徐悲鸿邀请到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任教。1947年,参加“反内战”的爱国学生运动,与艺专同学一道上街游行。1949年,画家为迎接北平解放,刻印、散发了数百万份宣传画,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参加开国大典,亲眼目睹新中国成立的壮丽场面,萌生了创作《开国大典》的激情,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中央美术学院教授、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1957年,在“反右斗争”中被留党察看两年。“文革”中,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在北京钢厂劳改,因过度疲劳,胃溃疡穿孔,经首都医院抢救八小时方苏醒过来,在做了胃切除四分之三的大手术后不到半年,又回到劳改农场,数月后诊断为癌症晚期,1973年1月8日,病逝。
作为教育家和画家的董希文,一生贡献良多。他以正直、廉洁的人品和广博的学识,培养了大批优秀的美术人才。四十年代,他和妻子张林英从重庆远赴敦煌,在常书鸿的领导下,在条件十分艰苦的莫高窟临摹壁画数百幅,保存了大量的、十分珍贵的敦煌学资料。后人研究敦煌学,许多敦煌画作的原作已不可寻,而只有借助常书鸿、董希文等人的摹本来研究了。单凭此一大贡献,董希文就曾被周恩来和学界高度赞誉。新中国成立后,董希文还与建筑学家梁思成、雕刻家刘开渠等人一起参加建设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工作,董担任人民英雄纪念碑浮雕起稿组组长,亲自起草了“武昌起义”等画稿,这些新中国杰出人士的才华与热诚,还有他们为新中国的建设所做出的贡献,永远地镌刻在纪念碑上。
1952年初,董希文怀着满腔热情,只用两个多月时间,创作出油画《开国大典》。作品构思宏伟,气派非凡。整幅作品富丽堂皇,完美地表现中国新生的辉煌,并达到了作者自己倡导和追求的,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欣赏观念造成的“远看惊心动魄,近看奥妙无穷”的艺术境界。1954年,此画发表后,仅作为年画发行的印刷品的数量,即已超过一百万份,画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并影响至今。1953年,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等领导人在中南海集体观赏此画并接见作者董希文时,曾给予很高评价。毛泽东看过画后曾说,“是大国,是中国。”“我们的画拿到国际上去,别人是比不过我们的,因为我们有独特的民族形式。”这幅画还曾作为国家邮票,金、银币图案,广泛用在教科书中,几十年来,魅力经久不衰。
由于历史原因,此画在以后被迫做过数次重大修改,先是删去高岗,“文革”又改掉刘少奇和林伯渠。“文革”结束时,画家已经去世后,有关部门又让人临摹,恢复此画的原貌。
董希文的主要作品除《开国大典》外,还有《春到西藏》、《百万雄师渡大江》、《红军不怕远征难》、《哈萨克牧羊女》、《千年土地翻了身》等等一批影响广泛的画作被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收藏。在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的那次举世闻名的访华之行中,根据周恩来的指示,在接待室悬挂的一幅油画就是董希文于1954年创作的《春到西藏》。董希文还创作了大量红军长征路线写生和西藏写生作品,出版有《长征路线写生集》、《董希文画集》、《董希文素描集》等。他一生致力于油画民族形式的探索,发表有《从中国绘画的表现方法谈到油画的中国风》等重要论文,并以其大量的风格独树的作品为中国油画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中国有几位杰出画家的作品被规定为“一律不准出境”,董希文就是其中之一。
一幅美术作品原件,通常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种是物权,体现为该作品原件归属于谁;一种是著作权(“版权”),一般体现为谁对该作品享有以复制、出版、发行等方式使用的权利。前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件有形的画作,后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种看起来似乎无形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作品原件转移了,并不意味着因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也一并转移。拥有某幅画的人只拥有这幅画的物权,不意味着他当然地同时就拥有对这幅画进行复制、出版、发行的著作权,著作权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出版、发行某幅画,就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犯。有法律界权威人士认为,近年来在美术界频频出现的侵犯画家著作权的事件,就与中国著作权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不普及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是十分有力,使得不少人在观念上和具体行为中不尊重画家的合法权利,也是这种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也就公然对我国神圣的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表示了毫不含糊的藐视。
4月8日上午,此案再次开庭。有数家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
此次,原告方追加了对革博的诉讼请求。被告由两个变成了三个。
面对董希文家属的指控,革博的诉讼代理人首先表示对董希文家属的歉意,“尽管我们无意侵犯董的著作权,但事实造成了这样的结果,深表遗憾”。但革博随后申辩,他们并未参与上海广元制作的金箔画《开国大典》的发行,称革博仅仅是一个监制单位。革博代理人承认“工作有失误的地方”,具体的工作人员对版权的理解有偏差,而在与广元的合作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约定。侵害董先生的著作权,“这绝不是革博的本意”。
革博申辩的一个中心内容,是称自己只是在此案中有“次要的”责任。
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又出现了,在革博和上海广元两个被告之间,发生了互相质询。革博质询广元,你们附在在宣传品上的“监制证书”上的革博馆长签字字样,和“中国革命博物馆”的红章是哪来的?革博称,他们并未在广元发行的鉴定证书上加盖过公章,而“监制证书”上的馆长签字字样,是广元“移花接木”的结果。
至于广元打出的所谓“授权声明”,革博代理人说,“我们要郑重声明,我们从来没有做过”,“是广元擅自做出的。”革博认为,这些东西对董希文先生造成伤害,也是使本案激化的原因。上海广元认为,他们与革博的协议中,明确广元全面负责营销活动。但针对革博对广元公开打出的宣传品上的“中国革命博物馆“的公章和革博馆长的“签字”的质疑,广元方面含糊其辞。
革博辩称,他们只是“监制单位”而不是同时制作了金箔画《开国大典》。但原告代理人认为,所谓“制作”,是指总体上参与此事的运作。在革博与广元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共同制作金箔画《开国大典》的内容,甚至写明了利益分成,这难道还不叫“参与制作”吗?
革博辩称,他们在一开始与广元签订协议时,就让广元与董希文家属联系,并征得后者同意,他们的责任只是疏忽,而主要责任在广元方面。
原告庭上陈述,事实是,“我是在已经得到广元与革博共同发行的广告册之后,才和律师去革博的,而且,广元的经理是在我已向革博提出质疑之后的许多天,才给我打电话的。我在事出后,曾在1999年8月12日让律师在报纸上发表了详尽的声明,但被告方不仅没有停手,却在’99财富论坛上推出他们的侵权产品,又在1999年9月22日的《丹东日报》上打出广告,直到我在1999年12月我在市场上买到侵权产品,被告的侵权行为可以说有增无减、一意孤行。”“而且,革博是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作为授给片子的监制单位,与广元签订所谓‘合作协议’的。而这份协议却把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人甩在一边。”所以,原告方认为,在此侵权一案中,革博不是著作权人,却与他人签订著作权协议,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其他行为”,革博与广元有着共同责任。
在经过数轮法庭调查和论辩之后,法官做了几分钟的训戒,首先,是广元在此案中的行为十分不规范,而革博作为国家博物馆,以自己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法律为托辞,也是说不过去的。
有不少人对董一沙以诉讼方式解决此事表示不解,而按照董一沙的说法,她实在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走这一步的。
休庭之后,董一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这几年她所承受的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很多人误以为董希文家属把《开国大典》的著作权同时授给很多家,使粗制滥造的东西随处可见。
说到父母当年的艰辛,董一沙仍然十分动情。她说,在敦煌时,年轻时的董希文夫妇每天的食品就是一种,把土豆煮熟了,蘸着盐吃。她和她的两个哥的名字中都带着一个“沙”字,就是因为她的两个哥哥都出生在沙漠中的敦煌。为积累艺术实践,董希文毕生曾付出过艰辛的劳动。说到《开国大典》,她说,“我父亲的《开国大典》,因为有特殊的艺术魅力和历史价值,几十年来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小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这幅画的背后,作为创作者,他所付出的艰辛劳动,他所承受的痛苦,知道的人并不多。我想,一个画家,或一个作家在他为社会奉献才华的同时,他作为公民和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受到尊重和维护。”面对一个收藏了她父亲好几幅画作的国家博物馆,毅然起诉,对董一沙来讲是需要很大勇气的,“我作为他的后人有责任来说清某些事实。法律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维护,国家才能向更健康的方向进步。”
近日,记者还采访了有关的法律界人士,有法律界人士针对目前公众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观念发表评论指出,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和维护权利除了版权法的规定之外是否还应当有其他的标准?在接触类似的案件中时常会发现这样的说法,即涉及“革命”题材或者公益题材的作品,著作权人似乎就“应当”将其作品无偿地“贡献出来”,不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放弃权利,否则就有这样或那样的“说法”。这种现象在我们这里似乎还有相当的存在基础。然而,这种观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著作权法或者法律理念的误解。在著作权法原理之外还要加上其他评判标准,比如所谓的“道德”或者“公众标准”在中国就比较普遍,这种错误观念与法律精神不符。也有人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还没有关于“精神赔偿”的内容,但在现实中,著作权人所受精神伤害是一个严重的事实。
另有人士评论说,提高法律意识是全民的事,但是就某项法律意识而言,比如著作权意识,特定的部门承当特别的责任,对美术作品,人们有理由要求一些重要的博物馆等单位率先垂范。
关于此案的下一步进展,本报将继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