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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鼓与呼

2002-08-28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最近,一家地方法院受理的首例“知假买假”案被判不赔偿,购买300支假“派克”笔的孙先生因“不是生活需要”而无缘获双倍赔偿。此前,一位著名民法学家也宣称“知假买假打假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此类观点在消费者中立即掀起巨大波澜,“生活需要”和购买数量成为争议焦点。这时,青年法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乔新生教授,马上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要从立法意图本身来理解《消法》49条,知假买假不应成为它是否适用的前提,法院判案的所谓“经验法则”有逻辑缺陷。乔新生说:“《消法》体现的是一种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新的公平观,既注重交易过程的公平,也考虑到交易结果的公平,目的就是体现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全方位保护。”其实,早在两年前,乔新生就曾抨击一些地方法院随意解释《消法》49条这种“司法权的扩张”,他认为理直气壮的制假贩假者比知假买假来牟利的消费者更缺乏道德依据,容忍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的私念能够从整体上提升整个国民的道德水平。

乔新生近年主要致力于商法现代化与当代经济法的发展研究,主编、参编著作6部,代表作有《历史的商法与现实的商法》、《债权转股权实证分析》、《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两个基本问题》等,先后承担了《中小企业竞争法》、《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中国商品交易法》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部级科研课题资助项目。在他看来,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作为当事人一方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互助这一民法的基本精神有别于商法的营利精神;经典商法有三大基本特征,我国商法建设应当借鉴西方当代立法模式。这些主要的学术观点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在担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民法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当代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香港《经济与法》出版社名誉顾问、《中国法律述评》副总编辑等社会兼职的同时,乔新生还是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道博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是乔新生专业研究方向的突破口,他主张从宪法的高度认识消费者权益问题,把目前该领域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归结为法律的不完善;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乔新生建议政府通过一切手段增加消费者特别是农民的信息供给,尤其是增加法律规范的信息供给,政府的信息供给甚至比经营者的信息供给还重要;从程序法角度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乔新生开出的药方是:制定完善的《证据法》,建立新型的诉讼制度,将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机构纳入到消费者维权诉讼当事人中。

作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知识分子,乔新生通过他一系列文笔优美的学术随笔、社会时评及时传达了他对医患关系、宪法司法化等热点问题的独到看法。

乔新生1984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接受过严格的经济学训练,他在论述很多问题时都没有局限于本专业,而是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多维视角观察问题。在《光明日报》上发表的一篇旧文《经济学的迷思》中,他通过对百年来经济学发展史的梳理,反思了经济学缺乏人文关怀的不良倾向。当太原开始试点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的新做法时,乔新生凭借对科斯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深刻理解表达了支持。当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吹响时,乔新生思考的是这一战略部署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

打通各个学科是乔新生最憧憬的治学境界,乔新生通读过《管锥篇》,床头上一部《莎士比亚全集》已被他翻烂,听贝多芬和拉小提琴则是他的又一嗜好。

有书为伴,有莎士比亚、贝多芬这样的大师对话,住在武汉市最繁华地段之一亚洲贸易广场附近、颇有“大隐隐于市”味道的乔新生觉得“心灵很充实,什么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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