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指的是同一作者将自己的同一作品同时或同一段时间投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报刊社,并被同时或相继刊载。一稿多投既涉及到同一作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报刊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涉及到作者同广大读者的利益关系。
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骨子里仍然是禁止一稿多投的。
在中国的文化界早就通行一项原则——一稿不得多投。这是文人们应该遵守的铁则;谁不遵守,谁就是不守法规,背离公德,甚至成为“千夫所指”,难以立足于文化界。
但是,时至21世纪的第二年,一稿多投禁来禁去,仍然没有禁绝。此何故也?难道文人们为了多挣一点儿稿费而背经叛道,利令智昏,越来越不守规矩、蔑视公德了吗?恐怕是另有奥妙吧?
对于一稿多投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的原因,刘军茹同志在其《“一稿多投”论是非》(《中国版权》2002年第4期第52、53页)一文中归纳出五条:
“第一,媒介绝对数量增多,而各媒体的人力资源建设跟不上。……”
“第二,许多投稿者已将写作当作自己的职业,或者是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
“第三,互联网作为媒体的不良示范效应。……绝大多数互联网站没有自己的采写队伍,其新闻信息几乎就是将传统纸媒体的内容拷贝到自己的网页上。而且相当多的网站几乎是在完全免费使用。……”
“第四,我国地域广阔,媒介众多,不同媒体服务于不同的地域和公众。……”
“第五,除上述横向的地域性,我国报刊还存在纵向的条状分割,众多部门性、行业性的报刊同时存在,信息传播互不干扰。这一特点与地域性一起,从不同的维度为一稿多投提供了似乎无限的客观环境。”
刘军茹同志在这篇文章中还列举了不同人们对待一稿多投的不同态度:报刊编辑或主张“坚决封杀”,或要求“适当限制”;作者“多倾向于赞成,同情,宽容”;读者或“不觉得(一稿多投的)作者有多可恶”,或“理解中不乏赞许”。
笔者认为,我们应采取同情,宽容,赞成的态度。
前述情况表明,一稿多投之所以如春风催生助长的野草,乃是有其深厚的土壤和气候的原故。如果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稿专用是文人们必须遵守的金科玉律,那么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后,人们对许多事物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和发生着很大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转变之后,一稿多投,一稿多用,就不是什么禁区了。为什么呢?
第一,由于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与提高,人们开始重新认识“一稿多投”。
大家知道,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私权、人权。作者的作品一经创造完成,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在什么范围发表,是否书名,如何署名;或者说作者许可何人使用,如何使用,在什么范围内使用,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取决于作者本人。版权保护的水平越高,作者的使用取决于作者的强度也就越高。既然报刊登载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常见的传统方式之一,那么从理论上说,作者何时、何地、何种范围在报刊上刊登自己的作品,则首先取决于作者本人的真实意愿。鉴于通常作者和报刊社之间一般没有合同,所以报刊社取得的刊载权只能是非专有使用权(作者同报刊社签订有特约专稿合同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有权同时向多家报刊社投寄同一作品,授予该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各报刊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该作品。如此说来,随着版权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文化界人士认识到一稿多投确实有理论根据。
第二,现行著作权法中报刊可以互相转载的“法定许可”及其实践逼迫作者一稿多投。
从理论上讲,既然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所有人和权利使用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投稿的作者和用稿的报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践中,作者之于报刊社总是弱势群体,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作者的弱势尤甚。大家想想,改革开放之前,作者有决定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何种范围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吗?就是现在,作者仍然处于劣势,实际上没有完全的发表权。
请看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对作者和报刊社似乎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但实际上是偏向报刊社,法定许可报刊社不经作者同意,不同作者也不允作者讲条件随便转载其作品,而付给作者较低或最低的稿酬,好多报刊社甚至连最低的稿酬也不付!作者有苦难言,有冤难申。有版权意识的文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不能容忍这样的状况,他们在“非法”抗争;以我之“一稿多投”之盾防子之“法定许可”之矛,讨还一点儿公道。
“法定许可”的实质是不顾作者的主观意愿,强制作者被动接受一稿多用的事实。为什么法律不能公平公正地赋予(实质上是还给)作者充分的完全的报刊登载权,让他完全自愿而自由地主动一稿多投呢?
第三,一稿多投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和优秀报刊的创办与发行。
一稿多投不等于一稿多用,一稿多登。一般来说,一个作者的一篇稿件能够被多家报刊采用,必定是思想创新、内容充实、文字精彩,熔知识性、趣味性、可读性于一炉的好作品。能写出这样好文章的认真负责的优秀作者,当然不会不加选择地随随便便把自己的文稿寄给多家报杜,他必然选择适合发表自己作品的优良报刊。这种双向选择的良性循环,必然造成作者队伍中、报刊之间的良性竞争。
行文至此,我们有必要消除对一稿多投的几种误解。
其一,一稿多投是“一家女百家许”。
一稿多投是作品的使用问题。作品的使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多次的反复性。作品由作者创作出来,就面向社会公众,服务于社会公众。一女嫁一男则是人生爱情与伦理道德问题。这本来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
其二,一稿多投,重复信息,对读者不公平。
如果说,一稿多投是重复信息,那么报刊互相转载,互联网传播,电视台播放,每天每时每刻都在做这样的事。身处当今时代,各种传媒发达,要避免信息的重复,简直比登天还难!读者完全可以自己把持好自己:看过的东西,不想看就当即“Pass”,觉得有意思有必要再看一两遍,那就看吧。何言公平不公平?!
其三,一稿多投损害报刊的利益。
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一稿多用的事实首先是报刊利用“法定许可”互相转载,其次是作者一稿多投造成的。如果说前者没有损害报刊的利益,那么为什么说后者就损害报刊的利益呢?
其四,“一稿多投”多挣稿费,“不道德”!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作者还不是靠写作生活,靠写作发财致富,即他们不单是为挣钱而写作。他们或因时因事而作,或有感有悟而发,就一些经济、政治、文化、艺术、科技、生活等各种问题发表观点,阐明主张,提出建议,以尽一个文化人之责,为人民服务。作者的好文章,得到多家报刊采用,满足广大读者的精神生活需要,本人得到合理报酬,即使稍多一点儿,也是天经地义,何言“不道德”?在我国现行版权保护条件下,哪一个作者能指望靠“一稿多投”来赚大钱,买房子买车呢?!那不是白日做梦吗?
最后,我十分感谢《中国版权》勇于开展关于“一稿多投”的讨论,我也乘机敢于一抒己见:“一稿多投”有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