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日前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明确透露:“现在国务院正在制订、修改关于著作权、印刷、出版、发行等方面法规,改变过去‘领导一句话就会决定一张报纸、一本书命运’的做法。”如果没有误解柳副署长的意思,那就是说过去有些书被禁和个别领导人的好恶、随意性有关,是行政干预而非依法治理。我们政府的出版主管部门现在把法治上升到了一个相当高的高度,这是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国策的重大进步。
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政策纠纷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政策成为主要法源和重要法源都与法治的世界潮流不符。这正是我们党几年前做出“依法治国”庄严承诺的理论背景。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我们党不仅“依法治国”,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为出版自由曾写过两篇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在后文中,深信“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马克思说过,“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并非拒绝对出版自由的必要限制,他只是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在强调把出版纳入法治轨道后,马克思还剖析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可笑,“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的三位一体的人。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重责的”,“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去判断,把他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评议会去判断”。这些话虽然是160年前说的,但今天听起来仍振聋发聩,对我们依法治理出版业仍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这次“国内首次通过法院宣判的形式禁止出版物出版销售”,就是对马克思出版自由观的真正贯彻。所以女作家虹影流泪的时候,我作为法治中国的一个现代公民,却“幸灾乐祸”地为《K》被禁说“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