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胜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西班牙语翻译,1995年漓江出版社出版了由他翻译的《堂吉诃德》一书,2001年4月和9月他先后在北京和石家庄发现两种由伊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堂吉诃德》,书号不同,内容却与漓江版《堂吉诃德》完全相同。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刘京胜分别向北京市二中院和石家庄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伊犁人民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第一次诉讼中,伊犁人民出版社承认了侵权行为。经庭外和解,被告赔偿原告1.6万元。但在石家庄中院审理中,伊犁人民出版社认为双方侵权纠纷已于第一案中全部解决,所以在石家庄中院开庭时没有到庭,并且在法院判决赔偿原告4万元生效后,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
记者电话采访了当时任伊犁人民出版社社长的卡哈尔。已经在3个月前调到新疆美术出版社的卡哈尔在听明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变得有点愤怒,他承认伊犁人民出版社早就接到了石家庄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但是他们并不准备履行判决。卡哈尔告诉记者,作为一个边疆民族出版社,他们在诉讼中做出了非常积极的姿态,第一次判决生效后他们从中央民族出版社借来1.6万元赔偿给刘京胜,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不再就《堂吉诃德》一书提起任何诉讼,也不在任何媒体上曝光。卡哈尔认为刘京胜的第二次起诉违反了他们之间在北京市中院判决生效后达成的口头协议。对此,刘京胜称跟伊犁社没有任何不再起诉的协议;石家庄市中院判决书中则写明:两次起诉所涉及图书书号不同,印刷地点也不一样,侵权起诉是受法律支持的。
在采访过程中,卡哈尔一直诉说伊犁人民出版社很冤枉,刘京胜的二次起诉是违反北京市二中院的调解书和事后他们之间口头协议的;他还告诉记者,当初《堂吉诃德》一书造成侵权,伊犁社也是受害者,书的出版是由当时新疆人民出版社编辑石某一手操作的;为了应诉他们已花销5万余元,刘京胜不该不依不饶。刘京胜则告诉记者,因为伊犁人民出版社拒不执行石家庄市中院的判决,他已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他说:“即便执行下来,刨去各种费用,我也所剩无几。但为了这份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管那么多了!”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卡哈尔似乎并不担心。他称石家庄市中院根本执行不了,对于其中的理由,他不愿多言只是称自己冤枉。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最新解释强调指出,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规在此,为何有关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遭侵犯的案子仍频繁发生?被侵犯人和单位在维权过程中仍要经历重重曲折?
思考一:图书出版管理存在漏洞和不法书商利欲熏心是导致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的两大原因。有业内人士称,现今出版界涉及的侵权案件主要有作者剽窃和出版社侵权两种,个别作者的知法犯法往往是因名誉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出版社涉案则更多是出于出版管理的不力。在刘京胜与伊犁人民出版社纠纷案中,后者在1999年曾与北京某文化公司签订了世界名著出版协议,后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新疆新闻出版局认定为非法出版,因其内部严重的买卖书号和管理混乱问题,该社于2000年6月被新闻出版总署勒令停业整顿一年。
思考二: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单位为何不维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也就是说,在法律界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作者,出版单位也有权利和义务同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作斗争。在2002年有关侵权案中,涉及专有出版权的官司也有不少,但并非每个出版社在其专有出版权遭侵犯之后都积极地主张权利。以刘京胜一案为例,《堂吉诃德》原出版社就不知因为何种原因在两次诉讼中均未主张权利。在这方面,国家图书馆先后状告海洋出版社侵犯其《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详见“相关链接”)
思考三:个人维权缘何困难重重?刘京胜案看似简单,但过程却曲折离奇,而且在法院判决生效近一年后,被告仍未有执行决议的表示,刘京胜也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无独有偶,轰动全国的长沙作家杨德荣剽窃浙江汪宛夫《机关滋味》案也是如此。虽然法院判决杨德荣赔偿汪宛夫2万元,但实际上杨德荣在判决时已去向不明,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新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在个人力量稍显薄弱的今天,新著作权法的这项规定或许能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途径。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指出,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要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入世以后,随着出版内容选择范围的扩大,出版社如何健全出版制度管理,避免有意无意涉入侵权官司中来,已成一个大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刘京胜与伊犁社的官司不大,赔偿金额也不算最多,但纠纷本身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很发人深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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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成》版权纠纷案。2002年初,已故作家姚雪垠的家属5人以辽宁美术出版社与北京逸文文化发展公司图书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李自成》连环画为由,将两单位告上法庭,成为继姚雪垠的家属状告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之后的第二起有关《李自成》一书的版权纠纷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以辽宁美术出版社向姚雪垠先生的继承人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美术大观》杂志上向原告公开致歉而宣告结束。
国家图书馆诉海洋出版社侵权案。2002年1月国家图书馆状告海洋出版社,称该社出版发行的《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一书及光盘内容全部抄袭国家图书馆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一书第四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支持原告专有出版权受到侵害的判决后,国图出版社又以海洋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后者随即就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使用权限向法院提出确权申请。围绕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的连锁官司。
《卧虎藏龙》著作权纠纷案。2002年2月,小说《卧虎藏龙》作者王度庐家属诉湖北人民出版社侵权一案以原告获赔近10万元和出版社书面道歉而划上句号。官司缘起于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聂云岚“编著”的《玉娇龙》及其续集《春雪瓶》,王度庐家属认为这两种书与《卧虎藏龙》在故事背景、主要情节和人物方面均有雷同,并对电影《卧虎藏龙》的改编原著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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