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法庭 |
关于中国籍的国际大法官,近年来有不少介绍文字,有些涉及常识性差错。有一位作者这样写道:
海牙国际法庭恢复我国席位后,派谁去当国际大法官呢?又是这批人。倪征奥以85高龄就任,一直干到91岁。接替他的也是东吴大学毕业的李浩培,他逝世在国际大法庭任内,时年91岁。(顾文:《我说人与人》,《读书》,1999年第7期)
首先,当选为国际大法官的是“倪征(日奥)”,并非是“倪征奥”,他是新中国的第一位国际大法官。1984年11月7日,倪征(日奥)以绝对多数票当选为国际大法官,1985年2月6日宣誓就职,至1994年2月任期届满,凡9年整。并非如文中所言,只有“6年(85岁至91岁)”。倪征(日奥)生于1906年,离任时为88岁,并非91岁。
其次,“国际法庭”与“国际法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里要多说几句。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法等国政府代表于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签订了凡尔赛和约,并通过了作为该和约第一部分的《国际联盟盟约》。1920年1月,国际联盟正式建立。次年8月,根据《国际联盟盟约》和《国际裁判常设法庭规约》,国际常设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全称“国际裁判常设法庭”)在荷兰海牙成立。常设法庭最初由11名法官组成(后增至15名),任期9年,设正副庭长各一人(均从法官中推选)。自1921年8月14-15日国际常设法庭举行第一次选举,直到1939年9月最后一次开庭,先后有两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外交家担任国际常设法庭法官。他们是:南京临时政府首任外交总长、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郑天锡(后任驻英国大使)。由于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常设法庭停止工作。1940年纳粹德国军队占领海牙后,常设法庭遂迁至日内瓦,海牙仅留法官一人及荷兰籍书记官若干。至此,国际常设法庭已名存实亡。1946年1月31日,国际常设法庭法官全体辞职。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根据《联合国宪章》所附的《国际法院规约》(The-A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作为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3个主要机构之一的国际法院(其他两个机构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于次年在荷兰素有“和平圣地”之称的海牙和平宫宣告成立。1946年2月5日,国际法院正式选出15名法官,两个月后全体法官集会。4月18日,国际常设法庭随国际联盟宣告解散而撤消。当天,国际法院在海牙和平宫举行了隆重的成立典礼。
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国际司法机关。这15名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委派的由最著名的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各国团体所提名的候选人中分别选举产生。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上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当选为国际法官。国际法院法官的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从国际法院在海牙和平宫诞生至今的半个多世纪里,先后有4位中国人当选为国际大法官,但其中没有李浩培。这4人是:徐谟(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常务次长、政务次长)、顾维钧(北洋政府外交总长、内阁总理,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驻美国大使),以及上文所述的倪征(日奥)和现任的史久镛。
第三,倪征(日奥)先生1985年2月6日在海牙国际法院宣誓就职,1994年2月5日任期届满。他生于1906年6月,此时正好是79岁,并非如顾文中所说“91岁”。而接替倪征(日奥)先生的是史久镛先生,而不是李浩培先生。李浩培从未担任过国际法院的法官。1993年6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简称“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其职责为起诉和惩治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李浩培先生于1993年当选为中国籍首位法官(任期4年)。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均设在海牙,但两者各自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
有几位作者这样写道:
不知道以后还有没有合适人选出任国际大法官职务,中国驻海牙国际法院前法官倪征(日奥),以及他的东吴同班同学李浩培先生都有这种顾虑,1984年,倪征(日奥)往海牙国际法院就职时年已79岁,1993年,李浩培就职时更达到了88岁高龄,离任时已届91岁。(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们被忽视的代价》,《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A2版。)
倪征(日奥)当时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系联合国工作人员(即“国际职员”),并不代表中国,故而不是“驻”海牙国际法院,更非代表“中国”“常驻”国际法院。而且倪征(日奥)离京赴任海牙是1985年2月2日晚,并非“1984年”。李浩培与倪征(日奥)同岁(李长倪20余天),就职海牙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时应是87岁。1997年11月6日,李浩培不幸病逝于海牙红十字会医院。离任期届满仅差10天。也就是说,李浩培先生是在“任上”病逝的,还未到“离任”。
上述几位作者还写道:
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们被忽视的代价》,《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A1版。)
这段话的明显错误有3处。首先,国际法院成立于1945年,30年代存在的只可能是“国际常设法庭”。其次,如前所述,迄今为止,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的中国人只有4位,他们是:徐谟、顾维钧、倪征(日奥)和史久镛,并非从顾维钧始。如果真要从国际常设法庭算起,则再加上王宠惠和郑天锡。即令如此,也不可能包括李浩培先生。因为,再如前所述,李浩培先生当选的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而非国际法院法官。虽说都是法官,但此法官非彼法官,因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不是一回事。特别要强调的是,国际法院的4位中国籍法官和国际常设法庭的2位中国籍法官并不是“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王宠惠1900年毕业于北洋大学法科专业,尔后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郑天锡早年就读香港皇仁书院,1916年获伦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徐谟1917年毕业于北洋大学法律系,后获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年代、30年代曾分别任教于南开大学、中央政治大学(兼)。顾维钧早年就读于上海圣约翰书院,后留学美国,获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史久镛的“学历”与顾维钧相仿,1948年自上海圣约翰大学政治系毕业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获硕士学位。6位法学家中只有倪征(日奥)是东吴大学出身,他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后曾负笈美国斯坦福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30年代初、40年代末至50年代中期两度执教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先后兼任法律系主任、教务长。
又有一位作者这样写道:“……因为自从1946年国际法院成立以来,第一任(15名)法官中就有一名中国人——许默(引案:应为徐谟)。……此后,1994年和1997年,史久镛与王铁崖先生也分别被选为国际法院的大法官。”(杜若岩:《第一位在国际法庭上辩护的中国人》,《中华读书报》,2003年3月5日,第5版。)
1997年11月17日,北京大学教授王铁崖继李浩培后出任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他并不是国际法院的法官。顺便提及,2000年3月,王铁崖先生因病辞职,由原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驻牙买加大使刘大群完成其剩余任期(至20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