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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外孙女愤然起诉法院判赢

2003-06-25 来源:中华读书报 记者 方文国 我有话说
本报讯 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梁启超外孙女吴荔明状告《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的出版方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吴荔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吴荔明经济损失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的作者,该书于1999年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9年4月第二次印刷,字数为289000字,定价19元。

2002年3月10日,丁宇、刘景云委托张国华与被告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联系出版《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事宜。同年3月20日,被告与张国华、丁宇、刘景云签订了出版该书的《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作者署名为丁宇、刘景云,著作权人为张国华;著作权人授予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该书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保证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著作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

2002年4月,被告出版了《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该书于2002年4月出版,2002年6月第二次印刷,字数为220000字,定价为22元。经对比,《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中有部分内容与《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中的内容相同,排除其中转引他人作品的部分,《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约有22000字与《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相同。

为此,法院认为:吴荔明是《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中部分内容系抄袭自原告作品,已构成对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作为《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的出版者,被告依法应当对该书的出版授权、稿件来源及作者署名、著作权人及该书内容等进行审查。尽管被告在与著作权人张国华及作者丁宇、刘景云签订《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人保证其著作权无瑕疵的条款,但被告对于《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书稿的审读和修改工作只是其对于该书的质量方面所做的工作,不能因此证明被告对于该书内容是否侵权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而《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作为一本有关梁启超家族的真实历史记录,已得到各方面的肯定与好评。被告出版《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时应当审查该书是否与《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有雷同之处。显然,被告并未进行这样的审查工作。因此,被告对于《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的出版主观上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此案判决后,记者分别采访了当事双方。原告吴荔明对本案判她胜诉早有预料,但她认为法院判定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过轻。是否再对被告提起诉讼以及另告《梁启超教子满门俊秀》一书著作权人张国华,她表示要与律师协商后再作决定。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总编室主任魏鹤冬告诉记者,该社尊重法院判决,并将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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