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了浙江作家汪宛夫的长篇小说《机关滋味》一书,2002年11月11日,汪宛夫发现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在卖《市委红人》(署名陆天明)一书。经对比,发现该书内容与《机关滋味》完全相同,出版社也是中国电影出版社,只是改了书名和作者。为此,汪宛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在法庭审理时辩称:因为自己不是出版者,只是一个经营者,所以未侵犯原告著作权,而且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经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11月11日,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销售了《市委红人》一书,内容与《机关滋味》一书完全相同。2003年2月28日,中国电影出版社声明称其从未出版过署名陆天明的《市委红人》一书,该书显然是不法分子盗用他社名义出书。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未能说明其销售的《市委红人》一书的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市委红人》一书的内容与《机关滋味》的内容完全一样,只是更改了书名和作者署名,实际上构成了对《机关滋味》的非法复制。发行是指以出售、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复制品。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是所销售书籍的发行者,理应从合法渠道购入书籍,现未能说明其销售的《市委红人》一书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店主观上存在过错。《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发行者对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