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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转载不能损害作者的权益

2003-10-2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文志传 我有话说
用稿不付稿费的现象,在网络媒体中十分普遍。我,以及我接触的朋友中,都遇到过拖欠稿费的事情,有的甚至是赖着不给。我的一位朋友,一篇文章被18家网站转载,便一一发函讨稿费,结果是没有一家支付。

我的文章发表后,被不少媒体转载。在仔细研究了著作权法以后,我便依法讨稿费。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很重视著作权法,表示按规定支付稿费。如搜狐、千龙网、中华网、雅虎、国研网等等。

其二,理解著作权法,但是由于网站经费不足,无力支付稿费。如深圳一个区检察院办的阳光网,我也理解,因为他们回复表示抱歉,表明对作者的尊重。

其三,根本不予理睬,泥牛入海无消息,这类情况最多。很有点像老板躲民工一样,叫你找不到对话的人,给人的感觉,不光是不尊重作者,还无视著作权法,是不是“赖”呢?不敢妄测,但愿不是。

其四,回复称“本网与某网(即首发网)有伙伴(合作)关系,已给该网付费”云云,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稿费。我在《文汇报》发表一篇文章,一家“中”字头的通讯网络媒体转载时擅自违规加“某某讯”的电头,其后有二十多家网络媒体从这家网站转载。我给这家网站发函多次,均无回复。我分别给二十多家转载该文的网站发函,或不予理睬,或告知乃“伙伴关系”,已经给某网付费。结果是什么情况呢?那家“中”字头的网络媒体不但不给作者支付稿费,反而凭借我的文章从其他转载网站获得收益,这是不是有倒卖他人作品之嫌呢?

关于转载文稿的著作权人权益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媒体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是正常现象,但这种合作关系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以上著作权法规,决不能无视乃至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法对转载有两点明确规定,一是允许转载,但转载的作品必须注明出处即原载报刊的名称,二是必须向作者支付稿酬。显然,媒体之间达成的任何合作协议,都不能违背这一规定;违背这一法律规定,任何置作者合法权益于不顾的“合作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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