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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张俊以作品做“亲子鉴定”吗?

2003-10-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在我家乡有句谚语叫做“扁担倒了就是蛇”,现在放在张俊以头上再好不过了。张俊以羁押一年后,不久前被检察机关正式起诉。于是这位“词坛怪杰”是“蛇”的文章可以用“铺天盖地”来形容。最典型的莫过于何龙先生的《给张俊以作品做“亲子鉴定”》,何先生不但要“痛打落水狗”,而且对他的作品也不放过,提出要对他的“作品”做“亲子鉴定”,把本来不是他“生”的作品判还给“亲生父亲”。(10月22日《羊城晚报》)

要不要对张俊以的作品做“亲子鉴定”,显然没有必要。难道作品也有DNA?作品没有DNA拿什么判断“血缘关系”,以证实其不是张俊以的作品?就按何龙先生说的,有几个实力不弱的词作者都为张俊以作品的虚拟母亲做“人工授精”,成为为张俊以“生子”的专职“父亲”。既然张俊以是“父亲”,“儿子”哪能没“父亲”份的道理?如果按何龙先生说的,那称张俊以为“母亲”到合适,张俊以是借了人家的“精子”怀胎自己的“孩子”。

让人不解的是这些“枪手”为什么不在张俊以“倒”之前说这些作品是自己的,而非要等到他变成“蛇”了才说?“忍把浮名,换了浅斟低唱”,自己的作品已换成了“茶水费”,既然你已为这“茶水费”折腰了,你还有什么可说?就是能证实这些作品不是张俊以的“亲生子”,按照合同法,张俊以也同样享有著作权。“枪手”把文章卖了,也就是转让了“著作权”。虽然他们没有书面合同,但这种“合作”也形成了“口头形式”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张俊以也不是一步登天的,想想人家在辽源市文联工作的那段时间,到夜总会歌厅里“推销”自己写诗歌的日子。利用歌手唱歌的间隔,上台去念一首自己写的小诗(至今还有歌手说:“当时张俊以写的诗和现在发表的歌词差不多。”不知这又是怎么一回事?)想想人家在没有成名之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混入春节晚会剧组,找到了导演赵安,兴奋地拿出了自己开夜车创作的多个作品,但无一被选中。赵安想起晚会中一首《贺年卡》的歌词写得较差,就让张俊以现场创作,张俊以立即拿出看家本领,写赵安苦苦愁了多日的《贺年卡》歌词。如果以上的报道属实的话,那人家张俊以也是经过拼打才有“词坛怪杰”之名的。

张俊以犯法毫无疑问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张俊以的著作权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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