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的声明不但及时,而且切中时弊,即给动辄拿“必读”来唬人的书商以当头一棒。
翻翻而今的图书广告,就不难发现,很有些人热衷于言“必”:编了一套系列,就说“必读”;出了一套丛书,就说“必存”;印了一套参考资料,就说“必备”……。这个“必”字,刺眼得很,很有逼人掏腰包的味道。
“必”者,“一定”之谓也,“非如此不可”的意思。中国和世界思想、科学、艺术中,有不少经过长期历史检验积淀下来的优秀作品,的确有值得必读、必存、必备的,但也因人而异,所以《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施)》“关于诵读篇目和课外读物的建议”也只是“建议”而已。且不说而今不少吹得天花乱坠的“必读”玩意儿(我不敢称“书”)质量低劣,更不说那些参考辅导册子漏洞百出误人子弟,即便像《尘埃落定》之类好作品,读读固然可以增长见识,但也不见得“非读不可”,——值得一读毕竟不同于“非读不可”。
当年,鲁迅先生编《未名丛刊》,也做广告,却不曾大讲“必”。相反,倒是说了不少并非“必”的话,他直截了当地说:“这也并非学者们精选的宝书,凡国民都非看不可”。他在广告中写道:“大志向是丝毫也没有的。所愿的:无非(1)在自己,是希望那印成的从速卖完,可以收回钱来再印第二种;(2)对于读者,是希望看了之后,不至于以为太受欺骗了。”(见《未名丛刊》广告)正是这种坦白的襟怀,这种认真负责的精神,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使《未名丛刊》赢得了读者。
广告是要做的,这是作者、编印者与读者之间的一座桥梁,但这桥梁倘若用华而不实的词语来编织,就无法沟通心灵;而直奔银子去的“桥梁”,则迟早会坍塌,谁愿意买“受骗”呢?从教育部的声明中,我想应该受到这样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