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天下粮仓》播出后,2002年1月作家出版社出版了高锋的同名作品。今年8月,电视剧《天下粮仓》的片名书写者都本基,以未经同意在图书封面上使用其作品,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作家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16万元。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天下粮仓》一书,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该判决立即引起出版界的较大反响,有人甚至认为判决确定的标准是对我国现行出版业付酬标准的严重破坏。作家出版社随即提出了上诉。
在法庭审理中,作家出版社代理人称,在出版《天下粮仓》一书时,编辑从剧组取得了该电视剧的一些剧照及片头题字,经剧组同意用于图书封面。由于误解和疏忽,在未征得书写者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图书封面上使用了。对此,作家出版社承认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书写人的侵权,也同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但是,一审判决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天下粮仓》一书,作家出版社认为有些不妥:停止侵权仅应当判决在继续出版发行该书时不得使用原告书写的这四个字而已,并不能禁止出版社以其他字体并以此书名出版发行该书,因为出版社与作者的出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作者著作权和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受到如此限制,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甚至超出了原告在起诉中的要求。
本案一审判决所确定的6.5万元赔偿数额仍是二审的焦点。作家出版社代理人对一审将作者的社会名气及将这四个字作为商标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在酒类产品上的获利12.8万元作为参照,根据图书的出版码洋来计算确定赔偿的做法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作者将“天下粮仓”四字作商业性使用获得的巨大利润,其实是不当侵占了电视剧组和作者的无形财产利益,因为这四个字的商业价值主要产生于作品的创作和电视剧的热播。而且,从作品的创作经过来看,这四个字的著作权应当属于电视剧组与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那么,本案应以什么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呢?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50万元以下确定。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认为:书法作品甚至书名题字的付酬标准有法可循。1984年文化部发布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书名题字每条5-20元,1990年7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规定,在原基础上提高50%,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以其上限计算,书名题字的标准最多为40元。按照1985年1月5日文化部发布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书名题字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现在出版业中书名题字标准的实际行情是,根据已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目前我国出版界对书名题字的付酬标准,一般是200元左右,一流的书法家最多也就是500元,而且一次性付清,跟印数没有关系。出版社认为,读者购买此书,是因为其中59.5万字的内容,书法字形仅是起到美化封面及与电视剧保持一致的作用,如果当初不使用这四个书法字,也不会影响该书的发行。出版社并没有把原告的书法作品单独印刷发行用以获利,这本书的获利也不是这几个字的获利。作家出版社称,本案中,最为贴近市场价值的,应该是“天下粮仓”四个书法字已经实际成交转让的价格,即电视剧组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1000元。
原告都本基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坚持认为,给电视剧组题字的付酬1000元是双方协商自愿的结果,出版社未经事先同意使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并不能参照此标准。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电视剧制作中心在给法庭的函件中,正式表示:“原告将为电视剧书写的片名‘天下粮仓’作为商标内容许可他人在酒类产品上使用,并获取12.8万元的收费,此情况我们将核实并咨询法律顾问,如原告确实这样做了并侵犯了我们剧组和电视剧投资方的利益,我们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协商调解方案相距甚远,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