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理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鲁迅完全可以将杜荃先生告上法庭。然而,鲁迅没有这样做,而是继续写文章进行答辩、反驳。这些文章,后来大都收在《三闲集》中。可以想见,如果鲁迅一怒之下采用法律手段,将杜荃告上法,即使打赢了官司,鲁迅也就不成其为鲁迅了。
当然,鲁迅在答辩、反驳之中,也并非没有防卫过当之处。比如在《上海文艺之一瞥》(1932,收入《二心集》)的讲演中,他不仅称创造社为“新才子派”,而且称他们为“新才子+流氓”,说他们“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显然,这些说法也厚诬了创造社,郭沫若也完全有理由将鲁迅告上法庭。然而,郭沫若同样没有这样做,他也只不过在《创造十年·发端》等文中加以反驳、辩白而已。
鲁、郭二人的这场历史公案,颇值得人们仔细思索和玩味。历史的烟云已经消散,人们不会再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太感兴趣。人们不能不想到的是:他们为什么都不运用法律武器?可以说因为当时执政的是国民政府,而鲁、郭二人都对这个政府采取不合作态度。但依据常识,一般的民事诉讼和政府并不发生直接关系。而且,即使在北洋军阀政府时代,鲁迅不也状告过章士钊无理撤销他的“区区佥事”吗?创造社不也曾状告某著名出版社侵权吗?准此,鲁迅完全可以状告郭沫若;郭沫若也完全可以状告鲁迅。所以,告与不告,与政府无关。那么,不告的理由何在呢?恐怕还只能从鲁、郭二人本身找原因。一个最明显也最简单不过的原因是,对于别人的批评与攻击,他们的自卫手段只能是反批评、反攻击,即只能是“纸上谈兵”。否则,丢掉正常的反批评、反攻击,请律师,打官司,将对方告上法庭,这只能表明自己无能反驳,是一个无能为力的“乏”文人。即使官司打赢了,也只能丢脸、跌份、贻笑大方。试想,以鲁、郭那样的才华、气质和文坛地位,他们怎肯出此下策、走此末路呢?幸亏如此,人们才读到了那一篇又一篇互相驳诘的天下妙文,让你禁不住拍案叫绝,回肠荡气。试问,又有谁愿意舍这些天下妙文而去读那些枯燥乏味的诉状和讼词呢?
以此观之,不知而今那些因文艺批评而起的诉讼案,抹煞了多少天下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