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言,自新时期文学“向内转”后,二十年来历经了西方现代与后现代文化思潮的洗礼,我们的文化与文学的审美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的学界片面地翻译介绍了西方前卫先锋的文化理论,也由于我们的文学界片面地选择接受了未经消化的西方现代与后现代的文学思潮和形式技巧,所以,
李建军的《小说修辞研究》是对当前盛行的后现代小说“非人格叙述”风尚的一次严肃的学理性批判,它的学术意义不是在于颠覆全部后现代文学思潮,而是汲取和保留其合理部分,整合传统文学经验和实践的精华,建构现代小说的合理修辞体系。
无疑,《小说修辞研究》是在美国文学理论家韦恩・布斯的“小说修辞学”的理论上发展起来的。但需要强调的是,李建军在汲取了布斯理论的主体内容的合理部分时,又对布斯理论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重大的修正,就此而言,李氏对布斯理论改造的识见意义是远大于其理论本身的,他为我们如何去鉴别、吸收、改造西方文化与文学理论,为我所用,建构新的适合本土文学情境的理论作出了榜样。
无论布斯也好,李建军也好,我最看重其理论的共通处就在于他们对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过分倚重工具性的形式主义技术,而忽略了文学,尤其是小说的真正人文内涵的批判。中国近二十年来的小说创作对西方形式技巧层面的东西亦步亦趋地效仿,其中最关键的要害问题就是把“叙述的冷漠”当作小说创作的圭臬与时髦,因此,对此进行拨乱反正的工作则是很有必要的:“否定了要求小说家‘客观’、‘中立’、‘冷漠’和追求‘纯艺术’的种种理论,指出不论小说家怎样想做到客观、中立,他也无法不在小说中显示自己的情感态度,纯粹的展示是一个谎言,小说总是具有叙述性和评价色彩的,总是具有主观性的,‘中立’和‘冷漠’是不存在的,‘纯粹’的艺术性也是不存在的。”(P9)作为布斯《小说修辞学》和李建军《小说修辞研究》的核心范畴的问题,正是我们小说创作所需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由于我对新时期以来林林总总的小说思潮的倾向性主流话语一直有着保留态度,有许多想法没有更多地付诸于文字,所以,当读到李建军的这些振聋发聩的论点时,就觉得有酣畅淋漓的快感,虽然李建军是在布斯的理论基础上力图重构自己的理论体系,但这毕竟是一种站在前人肩膀上的创新,我为“李氏修正定律”的确立而欣慰:“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研究小说修辞,本书试图在整合已有定义的基础上,寻求更为完整、准确的界定:小说修辞是小说家为了控制读者的反应,‘说服’读者接受小说中的人物和主要的价值观念,并最终形成作者与读者的心照神交的契合性交流关系而选择和运用相应的方法、技巧和策略的活动,它既指作为手段和方式的技巧,也指运用这些技巧的活动。作为实践,它往往显示着作者的某种意图和效果动机,是作者希望自己所传递的信息能为读者理解并接受的自觉活动;作为技巧,它服务于实现让读者接受作品、并与读者构成同一性交流关系这一目的。”(P11―12)
为了解决“20世纪小说理论和小说创作的一个突出倾向就是把展示和讲述对立起来,追求客观展示效果,并要求作者退出小说,以非人格化的方式展开叙述”,李建军提出了解决“异化关系形态”的方法:“现代小说作者只有正确地认识小说的修辞性质,充分发挥自己在小说中的修辞性介入作用,通过运用有助于读者理解小说的修辞技巧和手段,才能克服作品与读者之间的对立,才能最终解决作者与读者之间的隔绝、难以沟通的异化关系形态。”(P12)于是,李建军便从福楼拜、亨利・詹姆斯的小说观念进行批判性的梳理,从而将现代派小说推上了学术的审判台,由此我们看到了“詹姆斯、加缪、罗伯―格里耶、纳博科夫、乔伊斯等人的小说中存在着‘道德和精神问题的混乱’。”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的理论假设,而是对现代小说的时代病进行疗救开出的良方。亦如布斯所言:“非人格化叙述如此经常地带给我们道德上的难题,以至于我们实在无法将道德问题视为与技巧毫无关联的问题而悬置不论。”所以,“我们一定要说,作家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使他的道德立场明白清楚。对许多作家来讲,总会发生两种义务的冲突,一种是作家在表面上显得冷静、客观的义务。另一种是他有义务使作品的道德基础显示得明白清楚而增加其他效果。无人能代替作家作出选择,但是,如果艺术性的选择总是以纯粹和客观作为取舍的标准,则绝非明智之举。”(P17)
仔细考量近二十年的中国小说创作,缘着李建军的理论视线看过去,我们不难发现,从先锋小说到新写实小说,从女性写作到身体写作,从形式主义和唯美主义再到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我们在从为政治服务的宏大叙述泥潭中解脱出来时,又陷入了形式主义的泥淖,“这样,他们(指作家们。笔者注)就表现出一种反理智、反修辞的审美个人主义倾向。而布斯的小说修辞理论则反其道而行之,把艺术还原为一种与人的社会实践在本质上一致的理性的、自觉的交流活动,这确实有助于克服表现主义将艺术活动封闭化、神秘化、贵族化的消极倾向。”而批评家们也“往往以文本为中心,封闭地进行具有语法化倾向的形式主义分析。所有有机的因素都被分离开来作静态的结构分析。作者的各不相同的创作过程和具体的修辞目的,读者的充满个体差异性的体验活动,往往都被忽略了。文学的道德内涵、情感色彩以及促进主体间沟通和交流的作用等重要方面,也不在这些叙事学研究者的视野之内。他们似乎相信,文本的意义单纯通过各种叙述元素的公式化配置就可以获得,而不是作者通过自觉的修辞活动与读者相互交流的结果。”(P20―21)
我之所以将《小说修辞研究》说成是“李氏修正定律”,还在于作者对于布斯修辞学理论的局限与不足进行了清晰地逻辑批判:第一,是对布斯没有把人物和情节这两个小说的重要因素置于论述的中心地位提出了批评;第二,是对布斯忽视了小说的精神是与作家的思想资源以及民族性格和习惯等因素的紧密相连的关系进行了重大修正;第三,是对布斯的小说修辞理论缺乏和时代感,缺乏对制约小说修辞的语境因素进行重新梳理;第四,是对布斯的“隐含作者”的理论是对“新批评”妥协进行了严厉的批判。(P23―25)我基本上是赞同李建军的理论概括与文本描述的,因为,我在他大量古今中外著名作家经典文本的细致分析与独有成效的解剖中,看到了作者立足布斯的小说修辞理论以及“李氏修正定律”进行逐一对应论证,其中不乏精彩绝伦、可圈可点的论述,尤其是对陀思妥也夫斯基的《罪与罚》、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劳伦斯的《查特莱夫人的情人》、莫言的《檀香刑》、陈忠实的《白鹿原》、贾平凹的《废都》、阿来的《尘埃落定》等的个案分析都十分到位。尽管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是你不可不佩服他的学养的深厚,以及论述问题时精细的逻辑穿透力。
如果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我对“李氏修正定律”的彻底性与不妥协性表示深深地敬意!
我个人认为,李建军所提出的问题(当然也是布斯意识到的问题),已经成为摆在21世纪小说创作与小说研究面前急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了,这些理论需要进一步详细的论证与实践,更需要我们有勇气去直面与批判时尚创作与理论中的弊端,那将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李建军有理论的勇气与学术的胆识为此项工程开了先河,尽管他的理论还有待于进一部完善,但是他所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意义的工作,显然成为这一学术领域内的一个新的里程。
(《小说修辞研究》李建军著,新生代学人文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