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的一位在瑞士首家华文报《欧洲情报》供职的朋友回国,给我带回一笔稿费,说他们转载了我的一篇题为《动心》的短文。我说:“呵,你们还挺自觉的嘛。”他说自觉是应该的嘛。又笑着说:“如果不自觉,这事让你知道了,你一旦较起真来,我们的报纸可就信誉扫地了,那样,损失也就太大了。”
最近,
在香港“中国语文学会”任编委的汪先生,应武汉大学等单位之邀,到武汉参加一个学术活动,他也利用这个机会到孝感,跟在网上联系了两年多的我见面来了。他还跟我讲了这样两件事。一件是有一次他看中了北京一位学者的文章,准备在《联合早报》上转载。这事让他的老总知道了,老总问这事跟北京的学者联系妥了吗?汪先生说“没关系,这位作者是我多年的老朋友了”。没想到老总却因此紧张起来,说“就是老朋友,这种事也不能偷偷的啦”,让他必须跟作者联系好了再登。他也只好认认真真地跟那位作者打电话。“自然,发表之后,也是按规定给他寄样报和稿费。”另一件是,有一段时间,他们看中了香港某报一位作者写的专栏文章,“我们每看中一篇,就跟他打一次电话,商谈转载事宜,电话打多了,倒是对方让我们今后需要转载的,只管转载好了,只要事后能把稿酬寄给他就行了,但我们老总仍然说,这种事,可不敢偷偷的做,不每次打电话可以,但得订一份很详细的协议。”
我说:“呵,作者的著作权能够得到如此自觉地尊重,真是让人羡慕啊!”汪先生却笑着说:“光羡慕,那种尊重著作权的自觉意识,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尊重作者著作权的自觉意识,一定是建立在作者们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的啊!”是的,汪先生说得非常有道理。只有当作者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自觉意识、自觉行动之后,人家才不会、才不敢偷偷地无偿地使用你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