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学习知识、运用知识的权利,没有人有权垄断知识从而控制其他学习者、生产者的进入。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以公众让渡一部分经济利益为代价,换取知识信息的公开和传播,从而增加社会总体的知识存量(因为个人保有知识而获取垄断利益的结果常常是知识传承中的秘密性,并由此导致知识的易消灭性)。但社会公众
让渡的仅仅是经济利益,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受教育权、言论自由甚至生命健康,则超出了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新的权利不平等。受教育权、创造自由及生命健康都应当是社会人的基本自由。法律制度在赋予权利人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基本自由。(《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胡梦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