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作家何建明近日在《文汇报》(11月3日《我的书名》)上著文说,他写了一部《根本利益》的作品,影响很大,传播面几乎遍及了国内所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于是伴随着《根本利益》一书的影响不断扩大,一时间,电视电影和图书市场上似乎一夜间冒出了一批诸如“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最高利益”等等的
子:我还有这样更惨的书名的命运,去年我写的一部三峡移民的长篇报告文学,起名为《国家行动》,这名字真的让我费了一番脑筋,也被许多人称赞夸好。该书遭遇了同样的命运,最近我看到一家电视台与一个部门准备联合举行的一台文艺活动竟然又将书名“借去”作为此次活动的主题名字。接下来,何先生就发了一番“呜呼哀哉”的慨叹,并呼吁保护这份知识产权!
何建明说的这种现象的确存在,但是算不算侵权,我看值得商榷。在没有看到何文之前,我曾想写一篇文章,题目都想好了,叫做《还要“见证”什么?》。感触是和何建明的感觉有些相似,那就是以“见证”镶嵌的书名太多,如《见证焦点访谈》、《见证中国》、《见证历史》等等。后来弄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栏目都要见证,几乎没有不可以见证的了。有兴趣的同志不妨在网上搜索一下,看看能不能搜到几万个与“见证”相关的内容。“见证”虽然太滥太多,但是我们还不能轻易说是抄袭行为,更不能构成侵权。
如果说这也是知识产权的话,首先是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譬如,《爱你没商量》出来以后,有“宰你没商量”、“偷你没商量”;继《生命不能承受如此之重》后,有“少年考古不能承受如此之重”;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而后有朱健国的杂文集《钢铁是怎么没炼成的》;毛泽东有《改造我们的学习》文章,新书有《改造妈妈》……如此借用书名歌名弄出来的新书或文章的题目,恐怕可以堆得比喜马拉雅山还高。
再让我们来看看何建明的《根本利益》。早在电视剧《根本利益》出生之前,我就多次在领导的讲话和理论文章中听到看到“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一就是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毛泽东的文章中也反复强调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角度说,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它不是从一个作家的电视剧才开始的。同样,所谓《国家行动》也不是新鲜得不行。从事新闻的都知道,至少在《国家行动》问世之前,环保方面就有个“零点行动”。不信搜索一下,称之为“行动”实在平常。如果这是侵权,那《国家行动》岂不是在先吗?
还有,作家很难保证不和古人前人重复。作为书名不期而遇,不谋而合,是常有的事,何况是那么几个字。人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受眼界和知识所限,书名撞车在所难免。以我的经验,文字的专利最好不要争,认真起来,谁使用在先,谁使用在后,都得败在仓颉之下。山东临沂日报社孙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