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位朋友给我寄来了一份2004年12月26日的《华夏诗报》。我与诗很少接触,连这张报纸的名字也前所未闻。寄报的朋友并无附函,正在怀疑何以要寄这样一份报纸给我,立即从第四版上发现了一篇与“胡风反革命集团”有关的大文,这才恍然大悟:这位朋友是知道我也曾是被株连入此案的“分子”,势必会关心其事而乐于一
提供我关注的这篇文章的作者是黎辛,文章的题目是:《我见证:贾植芳的不实之词》。黎文是为同僚诗人贺敬之辨诬,驳斥贾植芳在一篇文章中对贺敬之在胡风案中的一些情况的误传。此事其实在2004年第6期的《随笔》双月刊中已经有过贺敬之本人的辨正信件和贾植芳的道歉函,纠纷该画上句号了。当然,知情人再从旁补充申述一下,既可阐扬被诬者的潜德,又可使局外人知道一些处理此案的当轴者的操作内情,也不无好处。笔者对贺敬之的辨正和贾植芳的道歉一事无话可说;对黎辛此文有些想法也因为非片言可了,容另行作文抒感。这篇短文是想谈一谈刊登黎文的编辑所作的“编者按”―――一头一尾的“编者按”使人想起了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舆论一律”时期的气势吓人的判决性的那种“编者按”,只是现在似乎已不是那种好年景,这样的“编者按”就显得,怎么说呢,就像狐假虎威而背后并无虎威可恃的咆哮而徒显其荒唐可笑了。
编辑的按语应是代表传媒的立场。传媒对于有争议的两造应该是居间人。编辑的职责是将作者的文章提供给读者去评议,而不是审判官或提起公诉的检查官,更不应是惟恐天下不乱的撺掇是非的唆使者或煽动者。而《华夏诗报》此文的“编者按”,正是在充当审判官、检察官和唆使者的职能。
先请贺敬之致《随笔》的辨正信的末段,即他对贾植芳误传一事的态度和要求:
为此,我现在不得不写这封信给贵刊,要求你们理应做到地将来函照登,以澄清事实,并借此与有关的先生和同志沟通思想,增进了解,消除误传,而别无其它。
瞧,贺敬之是多么理智,多么心平气和,多么对事不对人,多么与人为善!
可是,刊登黎辛文章的文末的“编者按”却气急败坏地说:
编者按:我们重申:这是严重的造谣诽谤,《随笔》杂志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法起诉。
天哪!既是案情判决,又是第二被告的责任认定,又是法律指导。对照当事人贺敬之本人的态度,说是皇帝不急太监急,则未免太轻松;说二丑车主子面前怂恿生事,则又与编辑的身份不符。真不知该说什么好。
黎辛的本文之前,更有一篇六七百字的“编者按”,是上世纪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后久矣夫不曾见过的当年姚文元之流的手笔的重现,说“(贾植芳)随心所欲,为非作歹,对任何人可以无理的漫骂和诽谤,而不受法律的制裁……”说“(黎辛此文)是对贾植芳造谣诽谤的一次宽容的判决……编者为此激动得三拜!”真够旗帜鲜明,声嘶力竭,真够全身投入的了!谁能相信这是一个编辑在对他所发的文章的表态呢?这位编者难道还想对贾植芳这个“胡风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再兴起一场大狱么?还想效当年制造冤案的“材料”炮制者的故智那样捞一笔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