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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兔”商标侵权案再起波澜

2005-06-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 广受出版界和媒体关注的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再起波澜,昨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因不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3日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再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确认: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未侵犯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恩公司)在中国注册的11个商标中的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驳回了原告对另外两个注册商标――“兔子小跑图”、“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的起诉。一中院认为,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数额适当”,维持该决定。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代理律师倪晓红在作庭审陈辩时称: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她强调社科社把“兔子小跑图”与“彼得兔系列”书名紧紧放在一起,统一构成装帧设计,作为对波特作品集这一特定图书商品的特征描述之使用并无不当,是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善意的正当使用”,同时完全符合出版惯例,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称“兔子小跑图”这幅波特创作的原版图首先是文艺作品,其次才是商标。工商西城分局及沃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则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共有版权作品能够注册成为商标,并受法律保护;“彼得兔系列”丛书4册书在封面、封底、书脊、页码显著位置上反复使用“兔子小跑图”,是将其作为标识的行为并构成对沃恩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

在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该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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