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8日,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首届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将在北京开幕。组委会希求借此次展览推动数字出版产业链的构建和合作,并共同探讨数字出版运营及盈利模式。
这一次数字出版博览会在招展中,几乎覆盖了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如数字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电子媒体运营商、电信运营商、渠道开发商等
我国数字出版起步至今已近10年,但始终存在着需求与供给相脱节的现象。从1999年7月开始,CNNIC在中国互联网状况分析报告的调查中加入“下列哪些网上信息还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中”一项,当时30%的被访者选择电子书籍,位居第三。从2000年7月起至2005年1月的共十次调查中,电子图书都高居这一选项的首位。这一现象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迟缓的状况产生鲜明反差。细究原因,有三大隘口存在于我国现在的数字出版产业链中。
隘口之一:技术与内容的错位
与传统出版产业链相比,数字出版产业链的最大特征是设备制造商和技术提供商的地位凸现。在产业链的每个环节上,都与技术相关。位于上游的作者、出版社与制作技术、版权保护技术相关,位于中游的分销网站、图书馆与管理技术、发行技术相关,位于下游的读者与阅读和显示技术相关。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另一特点是简化了出版流程,缩短了流通环节。它使读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从出版社、网站、图书馆等许多地方方便、快捷、直接地获取到数字内容资源。出版从传统的物流转变为信息流,从单向传递转变为双向互动,从以产品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和服务为主。体现在产业链上,则意味着出版活动从传统的图书产业转变为网络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
技术的重要性导致了在我国数字出版的领跑者成为了拥有技术背景的企业,例如万方数据、北大方正等。以现在主要盈利的B2B数字出版产业链看,一般流程是出版社将图书销售给技术提供商制作成电子图书,再由技术提供商把图书打包销售给图书馆。然而,由于技术提供商它们本身无法直接进入内容出版,并且只需要完成技术售卖便完成了获利,这决定了它们与下游的读者利益脱节,缺乏对终端用户需求的把握。在实际中,出现了出版社追求出版电子图书的“数量”以获得积极进军网络出版的虚名,中间商企业以取得授权的“数量”而非实际“销量”作为目标的不良发展情况,使电子书在资源建设上出现只重数量不求质量的虚假繁荣。
隘口之二:配套环境的滞后
在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将破解版权保护技术视为违法行为,并定义了版权管理信息。这些版权管理信息,如作者、联系方式、授权条件、权利有效期等,不仅可以标示权利人,方便用户获得作品使用许可,还可监控用户使用情况,跟踪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既杜绝了数字作品的不正当使用,又能够保证数字出版、发行、传播等环节能在合理的法律环境下有秩序地进行。而目前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的法律环境还远未达到这样的程度。
常常在网上检索和阅读数字内容资源的读者很容易发现,一些新的畅销图书也被做成电子书在网上流传,但往往是一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制作的。这些明确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因为网站“散兵游勇”的状态而成为漏网之鱼。而另一方面,正规企业如超星、方正等要取得出版社对这些畅销书的授权,却往往需要艰苦的谈判。深刻影响传统出版的盗版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国内电子书的发展,盗版书的低价使正版电子书的价格不再明显,消费者会倾向选择那些网络上的免费资源。因此,如何从法律上限制非法行为,规范电子书的生产和销售是确保eBook产业良性运行的重要课题。
隘口之三:组织力量的缺乏
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另一特点是简化了出版流程,缩短了流通环节。它使读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从出版社、网站、图书馆等许多地方方便、快捷、直接地获取到数字内容资源。出版从传统的物流转变为信息流,从单向传递转变为双向互动,从以产品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和服务为主。体现在产业链上,则意味着出版活动从传统的图书产业转变为网络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而对于这样一个产业,标准问题就成为一个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数字资源的标准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广泛存在。众多的标准构成了对原本就稀少的数字内容资源的争抢,增加了用户阅读的成本,也直接给终端阅读设备厂商带来困扰。所以,成立一个产业联盟组织、制定一个通行的产业标准,将会有力促进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发展。
作为一个邀请了政府、专家、企业等多个方面共议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大会,首届数字出版博览会在推动组织的建立并协商产业标准的制定上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组委会将在会议上倡议组建数字出版产业联合体,并相配套地成立国内首个以数字出版为核心的著作权委托代理组织。希望这一次博览会及各方汇聚的研讨活动,能够促进产业链的有机整合,真正推进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