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的观念,在中国固然经常受到嘲笑和怀疑,即使在其发源地的西方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美国著名伦理学家汤姆・雷根(有人翻译为睿根)和卡尔・科亨合著的《动物权利论争》一书,正是我们深入了解动物权利争论的最好途径之一。
任教于北卡来罗纳州立大学的雷根教授是当代动物权利论者公认的精神领
两位伦理学家都相信,有关动物权利的争论必须通过理性的讨论,以事实为根据,经由缜密的逻辑推理才能澄清彼此的分歧,消除相互误解,暴露出对方论证中的缺陷,最终让对方心服口服地承认自己论点的合理性。同时,这一争论又不仅是理论性的,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我们是否承认动物的权利,将深刻地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直接影响到我们是否可以将动物作为食物、是否可以穿着皮草,乃至是否可以允许动物实验。
科亨认为,我们对于动物负有义务,但是这并不等于动物拥有权利,权利的概念在本质上只属于人,植根于人的道德世界,而且只有在人的世界中才能发挥其效力,才有适用性。但是另一方面,为什么和其他动物不同,人却拥有权利,对此科亨承认他并不能明确地提供论证,只是简略地提供了4种论证思路,说要交给读者自己去判断哪一种最为可信,并且说所有重要的哲学家都不支持动物权利。但实际上从他全书的各种论证看,他真正的理由说穿了不过就是一口咬定人与其他各种动物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已,尽管他拿不出为这种鸿沟辩护的任何普遍的、形式化的理由。
他一再强调动物缺乏道德能力,无法过道德生活,不是道德代理人(agent),可是自始至终都没有说清楚,这和动物权利有何相干。事实上,婴幼儿也一样无法过道德生活,我们也不能向他们要求道德义务,但是他们的权利却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说句老实话,读完全书我对科亨教授非常失望,我难以想像这样一位著名的伦理学家居然这样“忽悠”人:在最关键问题上拿不出过硬的哲学论证,仅仅偷偷引入需要辩护的立场作为前提。而且,他一方面承认在权利问题上不能以后果来论证,自己却用大量篇幅大谈在物种歧视的立场上理解的所谓后果,并以此来论证动物权利之荒谬。在关于动物没有权利的问题上,他甚至要用反对动物权利者人多势众、名声显赫作为论证,并且时常用“偏激”、“愚蠢”、“神经错乱”的修辞说法丑化动物权利观点,有失哲学家的辩论风度。
相比之下,我认为雷根教授的论证就显得翔实、缜密得多。他详细比较了在动物权利问题上的各种思路,冷静地分析各自的优缺点,最后提出自己的论证。他从大家普遍接受的人类拥有权利入手,指出人类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人类具有意识,是精神世界的生活主体,是一个能够体验福利的独立主体,其生活质量独立于他人的评价。而许多种动物和人一样,也符合生活主体的概念规定,因此与人一样也都具有权利。尽管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生存权、不受折磨虐待的权利是一样的。
生活主体这个概念是雷根教授在伦理学上的重要贡献,它不仅为动物权利提供了辩护,而且也使得人类权利具有了更加扎实的学理基础。由此可见,动物权利运动作为一种为弱势者伸张正义的运动,从来都是与人的解放并行不悖的,是人的解放的深化和发展。
当然,在某些细节上,雷根教授的论辩同样也存在某些不够严谨之处。这场动物权利的“华山论剑”,在我个人看来,并不是势不两立者之间的终极PK,而是人类道德探索和提升过程中的有益切磋。在这些涉及到基本价值观问题的争论上,论辩双方所持有的基本概念其实是具有不可通约性的。所以,仅仅依靠理性的论辩,是无法解决这样的深刻分歧的。相比之下,道德直觉演变的作用更加显著。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表明,从长远看来,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展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人争论的焦点是权利概念能否合理地应用于动物,而绝非是否应该保护动物。他们都认为人类对于动物负有直接的义务,而不是仅仅因为对他人具有义务才间接地对动物具有义务。即使反对动物权利的科亨,在书中也多次明确指出:从动物不拥有权利的事实,并不能推出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动物的结论。人类对动物具有义务,“给动物提供基本的福利照顾,这在今天已经是一个人人共享的道德关怀”。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译者杨通进博士长期以来致力于环境伦理学和动物伦理学研究,学养深厚,著述宏富,所以本书的翻译质量应该是值得信赖的。对动物权利问题感兴趣的人士,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相信都能够从本书中获益良多。
(《动物权利论争》,(美)汤姆・雷根、(美)卡尔・科亨著,杨通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