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的中世纪”不仅不那么黑暗,而且充满了理性之光。庄园生活史就是一部凭借法律的力量去争取权利和摆脱不合理负担的历史。农奴利用法律手段与领主抗争、较量,从而极大地改变自己的命运。这种抗争持续了几个世纪之久,最终农奴以各种方式走上了“自由之路”。英国乃至西欧最
早实现近代化实非偶然。
中世纪的英国乡村生活 |
有朋友向我推荐英国历史学家亨利・斯坦利・贝内特著《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农民生活状况研究》,说这是一部视角独特,又引人入胜的佳作。中国“世界中世纪史学会”理事长侯建新教授为该书所作的“译者序”也说明它的不同寻常:“贝内特的《英国庄园生活》一书初版于1937年,其后几乎每隔2、3年即重印一次,到20世纪末叶已重印了16次,表明该书经久不衰的学术魅力。毫不溢美地说,该书是西方经济-社会史成功的先行作品之一。”这些介绍激起了笔者极大的好奇心。因为,长期以来历史学对“黑暗中世纪”的描述,以及用“领主残酷剥削农奴”这种简单化的公式对西欧封建社会的概括,让人们以为中古社会的农村生活必定是单调的和枯燥乏味的。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艰苦劳作就是农民生活的主要内容。这样的生活当然很难引起人们的兴趣。然而,贝内特是用什么样的手法使他的作品能吸引人,从而畅销不衰的呢?阅读了“序幕”之后,这个疑问马上烟消云散了。因为书中的生动描述就像是磁石一般强烈地吸引着读者,令人手难释卷。
在该书的“序幕”中,作者力图展现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真实情景,用艺术的手法大胆地勾画了农民在几天里的生活情景。那些栩栩如生的人物、鲜明而又逼真的生活场景,都给人以身临其境、亲眼目睹的感觉。例如:“这是1320年6月末的一天,太阳很早就升起来了,但伯孔贝(Belcombe)这个小村庄的农民起身也不晚。”“绝大多数农舍内,人们正在醒来,不久出现在门口,抬头看看天,接着开始简单的早餐,吃一块面包,喝一口啤酒,然后再次出门,从草棚里取出镰刀和钉耙,开始走上街道。几分钟后,邻居之间的大声闲聊和相互问候打破了沉静。不久,他们就路过教堂,来到敞开的田野。”其中有大量的细节描写:男人在田间劳动,女人操持家务;大家一起去教堂做弥撒,听牧师布道;做晚祷;享用一日三餐(三餐的内容不尽一样)或领主为酬劳农奴的收割而提供的丰盛晚宴;跳舞、喝酒(包括撒酒疯)、狂欢;以及出席庄园法庭等等。这幅多彩的画面展现了农民们多种多样的生活:宗教生活、经济生活(劳作和庄园管理)、法律生活、日常生活(衣食住行及休闲娱乐)等。在这多彩的生活中焕发着勃勃的生机。
这本书的写法十分独特:先是在“序幕”中用文学艺术的手法勾画出一幅多彩的庄园生活全景图,让你对庄园生活有一个鲜明的和整体的印象,然后在其后的各章中分别做更深入的探讨。序幕中的每一个片断都在后面有与之相对应的章节,在这些章节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充分地展开。每一章就像是戏剧的一幕,有不同的场景:教堂、田间、家庭、法庭、酒馆、进行宴饮的庄园大厅、跳舞用的草地、上演戏剧的戏台等等。不同的场景中上演着内容不同的剧情,有时“演员”甚至要更换服装和道具,就像真的戏剧一般。例如,去教堂做弥撒和参加节假日的庆典,就得放下农具,洗漱;脱下干活儿穿的粗布衣服,换上干净的和比较体面的服装。一部生活史就是这样一幕一幕的生动地演下去。活灵活现,让人过目难忘。
宗教、法律与近代化的萌芽
然而,贝内特毕竟不是单纯要给人们讲述一个有趣的故事,而是要揭示这故事后面的意义。该书的副标题“1150――1400年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之“研究”二字,恰恰表明了他的学术诉求。实际上,正是因为书中蕴含的深刻思想和独特内容具有强大的震撼力,才深深地吸引着读者。在庄园多样的生活中,哪些是最重要的?从该书的结构和内容安排可以看出,宗教和法律是两种至关重要的因素。先说宗教。该书共有12章,第一章是“教堂”,第十二章是“教会”。不仅所占篇幅多(其他各方面的生活都未占有两章),而且是以宗教始,又以宗教终。这种安排是由庄园在社会中的位置所决定的。庄园是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因此,按贝内特所说,农民和领主就都成为教会这个庞大组织的一员。“教堂本身,通常位于村庄的中央,象征着教会在中世纪生活中的地位。人一生中的大事――受洗、婚配、葬礼――都在这个神圣的建筑物中举行。”教民们在教堂里祈祷、听布道。即使平时不去教堂,人们的生活也无时无处不笼罩着宗教的氛围。同时,教会因是封建制的一部分,与农奴构成了封建关系,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了更多的影响。
不过,法律对庄园生活的影响好像更大。作者把法律生活作为生活史的重要部分。以往的生活史,似乎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可是在英国,乃至整个西欧的中古社会,法律生活的确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极大地影响着生活的其他方面。这是由庄园的性质所决定的。庄园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按美国法律史专家伯尔曼所说,是自治的社会共同体。全体庄园成员彼此相互依赖。庄园的管理以及庄园生活的正常运转不是依靠强权和行政命令,而是依靠法律,而且只能依靠法律。法律决定着庄园内的一切大小事务。法律制约着每个人的行为,规定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这种规定主要在于告诉人们享有何种权利,应负何种义务。例如,土地使用权(包括公地权和开垦荒地权)、圈养权、狩猎权、饲养家禽权、捕鸟权等等,制约着各种经济行为,并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经济收入;伐木权(与建房材料有关)、采枝权(修缮栅栏所需)、柴火权(与烧火做饭有关)等影响着农民的日常生活;婚姻权、立遗嘱权、财产继承权关系到农民的家庭生活;迁徙权决定农民是否有行动自由。而不同的义务则说明不同人的法律身份。侵犯权利或负担不合理,都要诉诸法律,没有权利也可申请权利,这些都由法庭来裁决。庄园法庭与现代社会的法庭有所不同,它不仅有司法意义,而且有行政意义,体现了对庄园的管理权。教堂是宗教生活的中心,庄园法庭则是庄园世俗生活的中心。庄园法庭不仅是打官司、进行诉讼的场所,也是全体庄园成员讨论、决定庄园日常事务的场所。这个法庭是由全体庄园成员共同组成的。上自领主、管家,下至农奴,都是法官。法律的裁决由全体成员根据充分的证据作出。通过这种方式,法律随时随地而恰当地调节着庄园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农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农民生活状况研究》,(英)亨利・斯坦利・贝内特著,龙秀清、孙立田、赵文君译,侯建新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26.00元 |
这本书提供了许多新鲜的知识和观念,从而极大地改变了以往教科书灌输给我们的对西欧中世纪的偏见。以往人们只知道农奴有多种法律规定的不自由,却不了解他们还有着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伯尔曼语)。正是凭借着这些基本权利,农奴能够争取到自由。传统理论只强调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和压迫,却没有看到领主与农奴的互惠关系,以及农奴也参与庄园管理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黑暗的中世纪”不仅不那么黑暗,而且充满了理性之光。庄园生活史就是一部凭借法律的力量去争取权利和摆脱不合理负担的历史。农奴利用法律手段与领主抗争、较量,从而极大地改变自己的命运。这种抗争持续了几个世纪之久,最终农奴以各种方式走上了“自由之路”。英国乃至西欧最早实现近代化实非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