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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公法框架之外的讨论

2006-03-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经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世界范围内出口,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如下两种现象引人注目地并行发展:一是国家机构收缩了,二是商业机构被引进来履行那些传统上被认为专属国家的职能。这在普通法世界为法律专家们提供

了新的关注点,实质上使在法律体系间作零碎比较的那种活动转而成为通向同一现象的多元方法。

一个意义更深远的后果是:当第二个千年让位给第三个千年之际,被崇拜的法律塑像让位给在某种意义上更戏剧化的形象:穿长袍的人在一个正下行的扶梯上向上跑。正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执业者、法官和学者都因公法学正形成其完整全面的体系而欢呼时,贯穿整个普通法世界的政治开始拆除那个被公法学假定为永恒的结构。随着权力的整体分配超出我们曾经据以界定国家的边界,公法的旧信念不再存在。

虽然如此,国家所保留的一些核心功能,就像久藏的老酒――量越少就越意味深长。对不公正行为更多监督,对不检点行为更多检查,对非应申请行为更多怀疑。在这里,公法所坚持的、作出决定须适用正当程序的要求,实质上相当严格。对于那些已经授予的权力,法律也继续提出要求――但是,要将这些要求归入一个边界清晰的公域(public sphere)不再那么容易。因此,本文集的主题是经过仔细选择的。现在我们不只是关注大的、包括公权力整体的宪法框架,而且关注半个世纪及之前的英国行政至上(executive supremacy)的黄金时代里法律人所乐于承认的、一种产生于实施公共管制职能的机关本身的法律文化――行政法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这本文集的撰稿人显然属于“少数敏锐者”。虽然讨论的侧重点各个不同,但是这些论文都注意到了在他们写作时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如下变迁:消极的警察国家变为积极的福利国家似乎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而在普通法世界里的占主导地位的共识或说基本观念乃是仍然狂热地崇拜市场、视政府为权利和自由的敌人;这样,一方面是国家任务在增加、国家职能在扩张,另一方面却是政府部门的规模不断受到限制、旧的管制被不断解除,私有化和市场化的实践日益增多。文集中一些文章直接以反映这些变迁的社会现象为研究主题,如默里・亨特、马克・艾若森、大卫・麦兰、保罗・克雷格、阿尔佛雷德・阿曼等人的文章,在其他一些文章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社会变迁对他们所讨论主题的影响。正是这一点,使这本文集不至于成为对奥斯丁那本《法理学的范围》的拙劣模仿――两本书的截然不同之处在于:奥斯丁从法律有已确定的范围这一假定出发,而他们则带着“行政法范围确定吗”这一疑问上路。

他们的疑问不是解除管制、私有化等等做法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站在法学家的立场,他们问的是:在那些解除管制的领域,是否要保留(至少是部分地保留)原有的行政法规范要求?在那些新近被私有化的领域,原来政府承担的责任是否也应移交(也许是移交其中的一部分)给私人?看上去,它们全都属于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这一传统的行政法学问题。但考虑到社会的变迁,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再可能用传统的法律教义分析(the analysis of legal doctrines)来确定。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学者们不得不超越传统的学科分界,进入那些被原本不属于行政法学范围的新领域,甚至将法学之外的种种领域,如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理论都纳入视野。

我认为,这些论文有如下共识:上述现象在某种意义上仍是法律帝国的一部分。这一点不难捍卫,但现在这一点在政治和法律上也拥有许多强大的反对者。他们的立场是,市场不仅提供了另一种不同且更好的理性版本,而且确立了公平和一种特殊的法律模式:该模式使得政治集权及其梦魇――司法审查――除作为最后安全阀外成为多余。在这种观点的极端,逻辑与理性分道扬镳,自由市场被狂热地推崇;但这种观点核心代表着普通法世界里的那种共识以及起着作用的意识形态。本文集的撰稿人――他们与其说是政治学家或经济学家,不如说是法律家――通过不同的途径尝试与这种观点达成和解,他们并不争论该观点的前提,而是围绕其后果发表意见。

在我看来,正是这种主题上的一致性,――虽然政治史和法律文化使其呈现出多种面貌,――赋予这本文集以特殊价值。他们虽然分别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但是新近的政治史使他们有着一系列相同的关注点。而且,论文间存在一些吻合之处,反映了作为本文集诞生地的那次会议相互交流的性质。这样,本文集不仅仅是文集,它还是一种尝试,即普通法世界里最聪明的一批学者尝试――并非出于自卫而是创造性地――思考我们政策变化对法治所构成的挑战。

这类事业是注定不可能实现得十全十美从而总会让人心有不甘的。每次越过高峰都会发现前面有新的高峰出现。到底市场需要法治还是它本身就是法律的一种新形式?面对这一问题时,普通法的非理论化及缺少国家的原则化概念是障碍还是优势?公法对私法美德的重新发现,其逻辑结果是对那种法律的创造物――法人――行为的合法、合理及公正性实施司法监督吗?解释性的遵从一旦发现自己所遵从的是彼此矛盾的决定又将如何应对?这些论文激动人心之处是其提出了如此激进的问题,而且在这样做的同时表现出了风度上的优雅、智识上的严格以及法学上的深度。

摘自《行政法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Michael Taggart主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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