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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法治的进步

2006-06-07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我有话说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作家庄羽作品《圈里圈外》,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追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结果,庄羽表示“满意”。

撇开本案的其他事情不说,本案的判决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判定给予精神

损害赔偿,这在以往的判决中是没有的,算是在法院的判决中开了先河。所以,这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亮点,反映了法院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加大,是法治的一种进步。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著作权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规定,《著作权法》中赔偿损失主要是针对侵犯了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损失赔偿。北京市高院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依据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规定,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指导意见尽管不是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积极探索,其体现出的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值得肯定。

因为,从实质意义上讲,侵犯著作权不仅会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而且与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等权利一样,会引起著作权人精神损害,理应得到损害赔偿。就本案的抄袭而言,作品是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作品如同作者的孩子,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无不关心,对文字与结构乃至思想主旨的修改都非常慎重;而作品被他人所抄袭,名誉、荣誉被他人所占有,文字、结构被他人随意修改,甚至被读者误认为自己是抄袭者,这无疑都会引发作者的精神痛苦。所以,侵权人应当给著作权人以精神赔偿。

而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尽管没有对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但从解释的精神上讲,也没有排斥对侵犯著作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侵犯著作权中完全可能涉及对著作权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的侵犯,也可以因此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北京市高院从保护著作权的利益出发并且从打击侵犯著作权,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角度,这种探索是非常有意义的。

我们相信,北京市高院的这一判决,必将加大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每一个抄袭、剽窃者,在下手之前,都更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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