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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唤醒中国法学的“自我意识”

2006-06-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丁国强(本报书评人) 我有话说

邓正来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某种意义上只是邓正来的个人话语和个人信仰,是其学术气质、研究态度和终极关怀的热切体现。我们大可不必将之径直作为中国法学发展的路线图。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邓正来的结论和追问具有浓厚的个人色彩,而放弃对法学如何“走向现代化”、如

何回应中国现实的思考。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一部拷问中国学术的心灵蓝皮书。邓正来所揭示的“中国理想图景”的集体无意识的匮乏,不仅仅存在于法学界,法学不过充当了一个典型的例证而已。在法学界疯狂地进行批量化知识生产和话语复制的时候,邓正来对法学之迷茫的发现可谓是一副清醒剂。

邓正来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法学学术在话语膨胀和泡沫式研究中存在的两大缺失,即“中国”意识和理想图景的空白。确立中国自己的主张,并以此为精神基点,建立合乎中国问题解决路径的“理想图景”,不是一个技术和方法层面的问题,而是牵涉到终极关怀和学术信仰的内在层面。如何看待问题,如何面对现实,如何选择出路,对这些问题是否能够认真对待,体现了研究者的品质和精神气质。英国前牛津大学民法钦定教授詹姆斯・布赖斯在《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第一要务是增进人民的福利,赢得他们的信心以及博得他们的服从。”(转引自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六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法律的这一本质目的要求法学家必须将思考紧紧钉在现实生活之中。

法学、经济学是市场经济时代的显学,因为他们所提供的不仅是对当下生活的理解,而且还直接对整个社会的运行以及冲突纠纷的解决施加影响。法学与现实的相关性似乎是不可置疑的。孰不知,法学正在用理论上的预设来进行自我蒙蔽。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一刻也未放弃对现实的追问和探索,诸多社会热点激发着法学家的言说激情。但是,一门学问的精神分量未必是与其话语数量成正比的。在邓正来先生看来,中国法学家的理论大都是西方经验的派生物,他们想当然地把法学当成了一门研究人类共性问题的普遍性学问,从而忽略了中国现实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种现象用“西方中心主义”来描述其实并不准确,法学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游离是由于“自我认同”的缺失而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空洞性言说,之所

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邓正来著,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16.00元
以空洞是因为它并未给出邓正来所言的“从当下的中国的角度来看更为可欲和正当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学加习惯于按照西方的定义来把握中国现实,将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当成“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在无意中充当了别人取得话语霸权的共谋。这一切都源于对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无批判意识和无反思性的“接受”。我们在迫不及待地熟悉了西方的那一套游戏规则之后,也随之成为“世界游戏”的奴隶。因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并未嵌入中国的声音。法学家在进入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同时,也被抛到了自身生活的外部。西方想像渗透到学术研究的各个领域,在不自觉中造成了“中国”问题的边缘化。

邓正来所谓的“理想图景”不是不着边际的玄想,而是对当下中国现实的一种呼应。关于远离现实的学术危机和忧思,法学界早已经有所察觉和警醒,葛洪义等学者指出:“我们尊重关于法律的‘纯学术’研究,支持对法律的技术性分析,但我们认为,更应提倡、鼓励直面现实、试图‘创造’法治的学术研究。”(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85页)真正的现实往往不是表层的,而是沉潜于社会问题深处。邓正来强调关注中国现实,不是就事论事的实证研究。

邓正来断言:“中国法学之所以回答不了这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某个论者或某种理论模式使然或某一法学主张发生了危机,而毋宁是中国法学本身发生的一种‘总体性’的范式危机所致。”无论是“法条主义”、“权利本位论”,还是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虽然相互之间是一种批判关系,但是,却殊途同归,通过切割或裁剪中国现实一并归入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由于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范式,法学研究只能重复一种与生活世界的逻辑相隔阂的知识循环。邓正来的眼光是敏锐而尖刻的:“法条主义”不过是在欧洲大陆法的结构安排下所进行的逻辑分析,“法律文化论”用西方的概念或观念为标准来评价中国法律文化,造成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的脱节,而“本土资源论”也不过是“传统―现代”二元理论模式的翻版而已,过分强调妥协、容忍、认同和融合,说到底是一种随遇而安的哲学。

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并不是洪水猛兽,问题是强大的学术惯性使得中国法学将外在的观照转化成了内在的规定性。西方的经验和知识支援成为难以挣脱的一张网。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把西方发达社会视作一种理想类型,一种照抄照搬的乌托邦。这种横亘中国近现代的思想脉络在转型期的中国表现得尤为清晰。法学之受制于外在的模式,就必然会制约自身激情和灵感的张扬。其实,邓正来先生无意诅咒西方的“现代化范式”,他的主要意图是唤醒中国法学的“自我意识”。

邓正来先生以“消费者权利”法学研究为个案,分析发现,法学论文所呈现的“都市化”趋向,掩饰了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基本的中国现实,“消费者权利”成为一种建立在虚拟现实之上的理论奢谈。我们当然不必指望这种隔靴搔痒的研究会提供一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但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是一门社会性学问,法学陷入理论误区尤为不能让人容忍。正如埃利希说:“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在其它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

邓正来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某种意义上只是邓正来的个人话语和个人信仰,是其学术气质、研究态度和终极关怀的热切体现。我们大可不必将之径直作为中国法学发展的路线图。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邓正来的结论和追问具有浓厚的个人色彩,而放弃对法学如何“走向现代化”、如何回应中国现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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