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宏
从1986年9月的首届到现在,BIBF功能与内涵有了很大的延伸,不过版权贸易始终是BIBF的重要内容。谈到版权贸易很自然令人想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近年来,我国有关
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规范网上版权保护秩序非常紧迫。阎晓宏举例说明:“例如,前些年张学友的一张唱片在香港会有几十万张销量,现在也就是几万张,这很大程度受到网上MP3下载的冲击。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情况非常严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打击传统出版物的侵权盗版,也要打击网上的侵权盗版。”值得欣慰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今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立法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个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阎晓宏表示,网络环境下和现实环境中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中的必然延伸。“在网络环境下,通过技术手段加强执法是非常重要的。至于能否进行管理,我们通过执法实践发现这个问题完全能够解决。第一要立足于法律。第二要立足于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获取侵权的基本证据,查处也较准确。”他介绍道:“国家版权局正在筹建反盗版技术平台,这个平台若搭建起来,对提高网络环境下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会有很大帮助。平台在技术上是成熟的,现在已经进入操作阶段。”
据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之后,中国政府准备加入两个国际性互联网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完成该条约的论证工作。
软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开发难、投入大的同时,软件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盗版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反盗版百日行动,打击重点是软件的侵权盗版问题。阎晓宏表示:“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的版权保护工作起步晚,但是发展快,建立了和国际基本接轨的法律保护体系,当务之急是改变版权保护行政执法跟不上的现状。”
谈到近来颇受关注的“卡拉OK收费”问题,阎晓宏重申,这并非行政性收费,这是卡拉OK经营中使用作品应该支付给作者的报酬。为什么不是作者直接向卡拉OK厅收费,而是由集体管理组织去收费?阎晓宏这样解释: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种:一是作品的发表、发行等权利(也称“大权利”),通常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二是作品的转载、放映等权利(也称“小权利”),通常由经过权利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小权利”如果由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直接来谈,交易成本过高,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有些卡拉OK厅认为这项收费增加了经营成本,其实这恰恰是对智力成果认识不足的表现。使用音乐作品来经营与在卡拉OK中配置其他硬件一样,都是必须付出的经营成本。但是,阎晓宏指出,这项收费会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不可能达到国外那样高的标准。
面对即将开幕的BIBF,阎晓宏认为,网络时代人们的沟通交流手段非常多,在这种背景下BIBF还能继续办下去并且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泛,这有赖主办者、承办者多年来的经营、打造。“BIBF并非单纯的版权贸易,也是全球书业界人士互相交流的平台,更是彼此观摩学习的好机会,BIBF有多重的价值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