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起步并不算太晚,但其发展却是明显缓慢。在此情形下,苏力教授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无疑地会对其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甚至会“开
创一个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热潮”。
在《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一文中……(苏力)得出结论:制度的合理性不是永恒的,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的,但是这种变迁,是我们无法判断,也是无法事先安排的,制度只是人们行动的产物。也即,对于制度的变迁,人类是无能为力的。这个结论尽管令人悲观,但却是不得不认真对待的。
倡导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
自197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怀特(J.B.White)教授出版《法律的想象》一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始以来,经过波斯纳等众多法学家的努力,三十余年来,这一运动一路风生水起,波澜壮阔,到今天已经蔚然大观――在美国,各个主要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这样的课程。相比较而言,尽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已有少数学者开始涉足这一领域,但到今天为止,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依然处于细枝末流、不成气候的状态,依然只是少数学者手中把玩的艺术品,而无法对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考虑到我国法学研究的总体滞后,国内“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起步并不算太晚,但其发展却是明显缓慢。在此情形下,苏力教授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无疑地会对其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甚至会“开创一个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热潮”。但本书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法律与文学这一对“孪生兄弟”(苏力语)之所以在我国迟迟无法携手共荣,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苏力所认为的,知识的地方性、理论实践的地方性在文学上的突出表现,是使附着于西方经典文学文本的法律与文学运动长期未能进入中国的最根本原因外,另外两个原因也不可忽视。其一在于文学与法律的思维方式是根本不同的。一般认为文学讲究形象思维,而法律更依赖于抽象思辩;文学喜欢追求个性的彰显,法律则崇尚对规则的一体遵循。因此,两者的冲突势所难免,再加之历史的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普通人对法律往往采取一种敬而远之甚至避而远之的态度,由此也就决定了,绝大多数文学专家不愿意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参与其中,这从目前国内的研究者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中可以看出。他们中有的经过系统的文学训练,如冯象;但大多数人就文学而言是“半路出家”,如刘星、徐忠明以及苏力等等。不过,这并不是问题的主要原因,毕竟,法律与文学的这种思维上的差异在国外也是存在的。
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学科的严格分立和学术界的自我设界严重阻碍了彼此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容,诚如苏力所批评的,“在中国法学界,跑马占地是一种普遍现象。个人自我界定,划一个圈子,不容别人――弟子除外――染指,最严重的是别人也自动地谢绝染指。结果是一个个学术领域的垄断,并且形成了一种联合定价的学术卡特尔,大家相安无事,和平共处,学术上没有竞争,最多只有对峙”。他虽然指的是中国法学界,但我相信,这种现象在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界中都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学者在知识体系上的单一性,相对地缺乏人文精神,不仅对西方的经典文学知之甚少,即便是对本国的经典文学也不甚了了。由此也决定了在中国本土不会自发地产生法律与文学运动,即便是从国外引入也会因为“国情”问题而难以扎实地推进。
在整个学术环境和体制无法迅速更新的情况下,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一书对打破这一分割局面将会有所助益――起码有助于法学和文学之间的沟通,并且可以借助文学这一媒介,一改法律令普通人望而生畏的冰冷面孔,使之具有亲和力。正如苏力所言,法律与文学“可能使人们摆脱对绝大多数中国人一般说来不太熟悉也不大习惯的抽象思维,可以让人们借助具体故事来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事实上,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在中国法学界,苏力是个绝好的人选,这不仅是因为他在学术界――不局限于法学界――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还因为“苏力式文风”不仅能让法律界人士为之心动,而且也会让没有法律背景的读者一见倾心。他的文笔同他的影响一样,是跨越专业的。在他的笔下,你看不到太多深奥晦涩的专业术语,他的道理多是浅显易懂的;在他的笔下,你看不到一般法律书籍中刻板的法条堆砌,他的叙述多的是温情脉脉乃至于有些“煽情”;在他的笔下,你看不到我们见惯不惊的宏大叙事,看到的多是引人入胜的精致细节。因此,《法律与文学》与其说是写给法律人看的,不如说是写给非专业读者的。当然,苏力是野心勃勃的,他的目的不仅是简单地要推动目前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和改变落后的本科法学教育,他的企图是,借助于对中国经典文学的分析,倡导“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他不希望看到,有一天,中西方学者聚会讨论的法律与文学不过是西方的法律与西方的文学,或者更奇怪,是西方的学者讨论中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文学。他不希望看到,多年以后,当人们谈论起法律与文学时问道:当时的中国法学家都上哪儿去了?在这一点上,苏力的用心良苦是令人为之动容的。没有什么结论
不需要检验
《法律与文学》的魅力并不仅仅源于它文字的通晓流畅,还源于它在内容上的颠覆性。应当说,苏力的每一本著作都是极具颠覆力的,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到《送法下乡》,再到《道路通向城市》,都是横空出世,让人为之侧目。尽管你可以质疑他、批评他,说他是“为了贡献而贡献”(邓正来语),但你不可以绕过他、忽视他。同样的,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中所据以分析的材料――元杂剧――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如《赵氏孤儿》、《梁祝》、《窦娥冤》以及《十五贯》等,但他能在无疑处有疑,“于无声处听惊雷”,得出的结论与我们长期接受的大相径庭,无论如何,这对读者来说都是智识上的挑战和愉悦。比如他在《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一文中颠覆了我们一贯认为的复仇制度是人类野蛮、不文明的产物,他认为恰恰相反:复仇,特别是制度化的复仇,其实是一种文明、理性的产物。在苏力看来,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的文明、理智越是发达,复仇越残酷;复仇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层面上反映的是文明的发达程度。尽管在苏力的论述中,可以不断地看到波斯纳和《哈姆雷特》的影子,但这个结论仍然是中国式的,并且苏力也以此拒绝不加分析地接受在中国废除死刑这一当前极为叫座的意识形态。再比如,在《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一文中,苏力认为,梁祝的悲剧并不在于我们惯常以为的“阶级斗争”或“阶级压迫”,也不仅仅是因为婚姻包办这一“吃人的封建礼教”。相反地,他论证了,早婚早育、父母包办婚姻制度以及媒妁之言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是合理的。并由此得出结论:制度的合理性不是永恒的,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的,但是这种变迁,是我们无法判断,也是无法事先安排的,制度只是人们行动的产物。也即,对于制度的变迁,人类是无能为力的。这个结论尽管令人悲观,但却是不得不认真对待的。实际上,我们看到,苏力在这里是“借尸还魂”,借的是梁祝的尸,还的是保守主义的“魂”――在这里,“保守主义”并不一定就是贬义词。类似的对传统观点的颠覆还不断地出现在对《窦娥冤》和《十五贯》的分析中。应当指出的是,在苏力那里,没有什么当下的结论是不需要检验的,众口一词的事实未必都是正确的,因此,我们看到的常常是他对历史上各种制度的合理性辩护,因此,如果在《法律与文学》中看到任何乖张的论断,都大可不必惊慌。
《法律与文学》一书发掘的是中国经典文学中的法律之维。虽然苏力一再强调他对经典的阐释不是传统的“讽喻”或暗示或影射,但毕竟他要针对的问题却是当前的和未来的,而且他的分析往往夹杂着许多个人的情感和抛开文本的单纯想象,有些地方失之于严谨是在所必然的,受到各种批评也是毫不奇怪。重要的是,他的基本结论是可以成立的,对我们也极具启发性。波斯纳曾在他的《法律与文学》的导论中说,“构成伟大作品的那些不断变化的经典作品有一种神秘的能力,它们能够对生活在不同时代,从而也意味着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产生共鸣,而这些人生活的时代和文化与这些作品完成的时代和文化迥然不同”。经典文学是历史的,也是当前的,对它的阐释不是对历史本身的解读,还原当初和揭示真相不是阐释者的任务,重要的是能否引起当代人的共鸣,能否对当代和未来有所助益。毫无疑问,苏力以及他的《法律与文学》对此是有所贡献的。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苏力著,三联书店2006年6月第一版,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