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方几位“中国学”学者打出“东方中心主义”的旗帜,提出西方率先现代化偶然论。其代表人物为弗兰克和彭慕兰。彭慕兰在《大分流》中提出,英国及欧洲的工业化几乎完全是一种“历史的偶然”;18世纪中叶以前的中国与西欧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只是煤的广泛使用和美洲新大陆殖民这两项“根本性的突破”,才
罗伯特・马克斯在《现代世界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06年8月)中明确表示他深受弗兰克和彭慕兰的影响,他也认为西方的兴起有着相当的偶然性,并强调煤炭资源的作用。
“东方中心论”的出现,无疑适应了中国历史学批判“西方中心论”的需要,因此受到许多学者的热情关注,也有一些学者对这种标新立异之论进行分析和批评。《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一书作者指出,彭慕兰把煤矿认作英国工业革命最重要的条件,问题是中国并非不存在这种条件。中国不缺煤矿,而且有长期采矿的历史,为什么这些煤矿没有使中国发生工业革命?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在18世纪之前英国没有发现和利用这些煤炭资源?
作者认为,中外比较研究的出发点应是社会结构,而不是某种自然地理因素,提出应“从人类社会内部原因寻求发展与不发展的根据”。煤的利用和某项技术的发明和利用一样,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它与社会结构、社会分工以及整个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联系。在他看来,中国的落伍与西方的崛起一样,并非偶然。中国与西方很早(起码在12世纪的宋代,而不是明清)就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差异,即结构性差异,它决定着以后各自的发展方向。
书中提到,决定西欧社会发展方向的结构性要素是法律保障机制。作者从大量的史实中发现,西欧生产者尽管经济发展的起点很低,物质生活比较艰苦,但是他们很早就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因此能坚守一种个体权利的底线,比如迫使领主不能随意提高地租或增加劳役,地租和赋役量都要在法庭上受到严格的限定;惩罚农奴必须经过法庭,由庄园全体共同裁决等等。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剥削,而仅仅是说农奴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某种权利,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这使得农民,甚至农奴能有较为普遍的和持续的财富积累。法律保障机制对于西欧社会的转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不会有真正的市场,也不会达到一流的经济水准。所以,西欧经济发展起步晚,但上路却很快。
相比之下,中国人因为缺乏这种法律保障机制,政治权力对个性和个体权利的压抑造成社会的相对停滞,这无疑是中国文明的一个致命的薄弱点,也是中西社会差异之关键。我们未能看到中国的农民像西方农民那样在法庭上与统治者据理力争,也看不到农民的普遍财富积累和经济、政治力量的增长。所以直到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既没有现代意义的经济增长,也没有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
“结构性差异”之说的确抓住了比较研究的关键,极具启发性。笔者据此发现了“东方中心论”的缺陷所在。经济发展的差距是表层的,可变化的;而社会结构的差异是深层的,决定性的。正是法律保障机制使得经济曾经落后的西欧能够后来居上,引领世界潮流。现代化从西欧向全球的扩展也是法律保障机制的推广,而经济的发达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是这一过程的结果。
《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二版),侯建新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