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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距离看“美国平等的历程”

2007-06-27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朱正琳(本报书评人) 我有话说

  毕竟是远观,我们多半很难领会这个故事的诸多细节包含的精微意味,但有一种总体印象却无论如何会是很鲜明的,那就是:“美国由于它自己所宣称的理想,成为平等问题一个动荡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幸运的检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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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平等的历程》(以下简称《历程》)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专著。不过,这些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平等”已经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而美国又总是引起那么多复杂的情感反应,所以我推测,这本书在我们这里不会只引起专业阅读的兴趣。我的意思是说,“美国平等的历程”在我们这里有可能会是一个让许多普通读者(我自己就是一例)也都感兴趣的故事,即便这个故事是用学术语言写成的。

换一种较为通俗的语言,故事的梗概可以这样来叙述。主角叫“平等的观念”。它孕育于古代希腊罗马,经由近代欧洲启蒙理想的催生,在一个“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成长,然后飘洋过海来到“新大陆”,与“自由的观念”一道,促成了独立战争的爆发。“到联邦宪法制定之时,平等的观念在美国已经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成熟”。它在一个崭新的共和国中得到了至为鲜明的表达。从共和国建国前夕到1980年代的两百多年间,它远非只在书本中显现自己,而是一直活跃在美国人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在18世纪40年代“教派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史称“大觉醒运动”)中,在解放南方黑奴的斗争(南北战争)以及此后一个多世纪反种族隔离的斗争中,在几乎贯穿整个美国历史的反性别歧视的斗争中……人们都能生动地感觉到它的存在和巨大活力。不过,平等的观念并非总是用同一种面目“现身”,仿佛它有着多种“法相”,这使得“对平等的追求有时看起来似乎追求的是一种幻想”。故事因而还有那么一点扑朔迷离。

当然,“法相”一词只是我这个中国读者脱口而出的比喻,作者本人(英国牛津大学教授E・R・波尔)的标准用语是“类型”。他在书中“运用历史的和分析的方法”将“平等”区别为六个“类型”。在他为中文版写的序中,还特意用简洁的语言对这六个“类型”做了表述。我以为作者思虑周全,这种表述对于我们中国读者理解他的故事的确很有帮助,因为我们对这个主角其实还很陌生。

“这些平等的类型包括:(1)政治平等。它意味着每一个选民拥有一张选票以及最终实现成年人的普选权。(2)法律面前的平等。它意味着第一,不论人的阶级、种族和地位在法庭享有相似的法律程序;第二,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同样的方式作用于每一个人;立法者也应受到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3)宗教平等。它要求政府不偏不倚地对待不同的教派或教会,最终实现教徒与非教徒在个人心灵上的平等。(4)机会平等。它最初是为保障平等的经济、教育和社会权利所采取的保护性手段,而后来则意味着通过政府的干预来促进上述权利的实现(这里,机会平等与美国人的另一种价值观念――自由相互冲突;自由被认为是对政府的约束)。(5)性别平等。我称之为‘角色互换原则’,即妇女和男子能够担任可以互换的角色。(6)最后是所有事情都包含的受尊重的平等(equality of esteem),即每个人假定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权利。”还需记住的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六个“类型”很少会如此清晰地单独出现。它们总是重叠交叉,有时候相得益彰,有时候又互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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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观念”,一如“自由的观念”,其实是源于人类最古老的价值诉求。不必引经据典,我们可以直接在人性或每个人的心中找到它们的根据。“对平等的权利的信仰基于一种道义上的直觉。它不需要确认,实际上也无法通过观察来证实。”事实上,千百年来几乎所有的日常观察似乎都是不利于这种“道义上的直觉”的,而“日常观察比直觉更多地影响着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因此(举例说)各种歧视在人们眼里就常常会显得很“自然”、很“正常”。也就是说,人们好像更习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社会生活。这让我想起一位女科学家(德鲁扬・萨根)说过的话:“我们是灵长类,热衷于等级制度,在千百万年里习惯于让一个粗暴、乖戾的男人去做大多数决定。”她还特别指出人类还是一个很年轻的物种,并且认为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出现的民主制度乃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发展”。(见《卡尔・萨根的宇宙》)看来人们习惯于忍受不平等和不自由也有其人性上或生物学上的根源,不足为奇。奇的是那种“道义上的直觉”在人心中生生不息地传递。到17世纪和18世纪,发生在欧洲的民主革命和启蒙运动竟然越过两千年的时间承接上古希腊那个“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

然后有了我们在《历程》一书中读到的故事。故事的开篇让人想起《三国演义》的那个开篇(“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是一笔就定下了全书的基调:“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人民不仅是最早摆脱旧世界取得独立的欧洲殖民帝国的臣民,而且他们也是最早把国家的存在建立在抽象的道义原则之上的民族。”如果说《三国演义》的开篇是在说中国历史的惯性,《历程》一书的开篇说的就几乎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例外。北美殖民地的人民仿佛回到了人类历史的起点,回到了启蒙理想从逻辑上假定的“自然状态”。所有“历史形成”的格局和界限都消失了,只剩下阿美利加这片“新大陆”和千百万自由、平等的个人,依照自己“道义上的直觉”和“自然法”开始缔结“社会契约”、组建国家。

欧洲移民毕竟是背负着欧洲文明而来,母国的等级传统不可能一登上“新大陆”就被彻底地抛弃在大海里。但是,摆脱宗主国的独立革命确实造成了一种如托克维尔所言的“奇特的转变”。随之出现的是,高阶级的人士在努力促进有损他们自身优越地位的“人民主权”的实现,而推进民主所受阻力最小的地方却恰恰是贵族地位最为稳固的州。(参看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了。“这是一个新型的国家,孕育于自由,致力于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林肯语)自由与平等,人类这两大古老的价值诉求,成为美利坚合众国通过宪法直接对每个个体公民做出的两大承诺。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而平等则首先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没有任何形式的平等比法律面前的平等更具根本性,以至于美国的政治学和法学经常把它视为其它价值观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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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开篇为整个故事定下的基调是:“美国平等的历程”是美国宪政史中的一个故事。“宪政”的确是一个关键词。它标明了故事发生的背景,或者说是提示了故事叙述的语境。前文引述的“六个平等的类型”和所有争取平等的斗争,都应放在这一背景或语境中来理解。宪法的制定并没有一蹴而就地实现了保障平等(和自由)的承诺(当时美国南部甚至还存在着奴隶制),但却仿佛为人们争取平等(和自由)预留了空间和储藏了动力。人们在此后两百年间的思想争执和政治论辩中总是毫无例外地会回到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

由于缺少个人经验,我想这会增加我们读解这个故事的难度。试举一例言之。当“机会平等”意味着通过政府干预来促进某些权利的实现时,会与“自由”这一价值观念互相冲突,这一点乍看上去就有可能让我们费解。但细心读来会发觉,这种冲突在具体个案中发生时,美国人争执的焦点问题往往是:政府的干预行为是否违宪?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宪法的制约(即使看上去它是在做好事时也一样),以保障个人自由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这正是宪政的要义所在。所以,谨记“宪政”这一关键词大概不是多余之举。从这里稍为说远一点,当我们大而化之地谈论西方政治思想中“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如论及“左派偏重平等、右派偏重自由”)时,一定得记住“宪政”这个前提。

毕竟是远观,我们多半很难领会这个故事的诸多细节包含的精微意味,但有一种总体印象却无论如何会是很鲜明的,那就是:“美国由于它自己所宣称的理想,成为平等问题一个动荡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幸运的检验场地。”尽管“与已经取得的相比,总是有更多需要做的事情”,但从我们这个角度看过去,宪政民主确实为追求这一古老的人类理想提供了稳定的保障和持续的动力,打破了某种历史循环。

 《美国平等的历程》,J.R.波尔著,张聚国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2月第一版,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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