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柯坪县的玉尔其乡、阿恰勒乡人民政府,将29名孩子的家长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的孩子因忙农活辍学,要求法院责令家长把孩子送回学校读书,“不让一个家长非法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新闻最吸引人之处,不在于“官告民”的性质,而在于其中具
义务教育不仅要使贫困人群看到改变命运的希望,而且应体恤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在这方面,印度的某些做法不无启发――新德里小学生每年在只交140卢比左右(约合人民币30元)“政府福利基金”的同时,会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免费得到一顿午餐、三套校服和全新教材,这种“诱惑”促使许多居住在贫民窟的孩子都愿意去读书。如果政府能承担起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家长所要承担的义务其实不过是送孩子上学这么简单;如果政府将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转嫁于家长,问题无疑要复杂许多,由此不仅直接加重了家长的负担,甚至会迫使他们争相逃避“义务”。于是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明知“知识改变命运”是捷径,依然还会有那么多家长“剥夺孩子受教育权”,以及为什么看到有人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还会有后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抗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地方政府状告辍学儿童家长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此举的意义不在于官司本身,而在于使人明白了接受义务教育其实是一项可以通过诉讼讨还的权利。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明确家长和政府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因此所应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