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先生 (图片来源:《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瞿同祖教授是我国老一辈著名的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他以社会学
的观点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方法新颖、史料娴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至今在整体上还难以超越。瞿先生的成名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81年由中华书局再版后,在内地学术界影响深巨,他在海外完成的英文著作《清代地方政府》和《汉代社会结构》这几年也陆续被移译成中文,与祖国的读者见面。先生的著作博大精深,不仅被专门学者列为必读书,而且让行外学人得以窥见治学的门径。先生钻研理论与披阅史料皆极勤苦,而其优雅的文风却丝毫不露辛苦的痕迹。十余年前,编者初入学术机构工作,偶然与一前辈闲谈,得闻一则轶事:1980年代初期,有人将一同事参评正高职称的代表作送给瞿先生看,先生阅毕,只简单地说:中学生水平。犹忆在场一位青年朋友不以先生孤傲,赞许先生完全有资格说这句话。值《汉代社会结构》一书中文版梓行之际,本报特约著名秦汉史专家王子今教授撰写评论,提示此书的部分学术价值,供读者参考。
认识社会历史,阶级分析是重要的理论方法。这一历史认识的原则,影响中国史学界长达数十年之久。现今一些中青年史学家对阶级斗争观念持冷漠态度。其实,社会阶级或者说社会等级的历史性存在,是不可抹煞的事实。不取用公式化、贴标签式的简单做法进行社会阶级分析和社会等级考察,才是史学研究的正当路径。中国传统史学重视“阶级名位”(《后汉书・文苑列传下・边让》)的区别。史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有国有家者必明嫡庶之端,异尊卑之礼,使高下有差,阶级?邈。如此则骨肉之恩生,觊觎之望绝。”(《三国志・吴书・邵谭传》)西汉时期的政治史学者贾谊的《新书》卷二专有《阶级》一节,其中讲述阶级等级对于社会政治建构的重要:“高者难攀,卑者易陵,理势然也。故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施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社会结构稳定的基本秩序,就是这样形成的。
瞿同祖的《汉代社会结构》是通过考察社会等级、社会层次来认识和理解汉代社会史的。对于汉代社会性质的真确“理解”,自然有必要进行“社会结构”的探讨。瞿同祖写道,“汉代社会存在许多阶级,每个阶级就是这样一群人,这些人出身于身份或者――借用马克斯・韦伯和其他一些社会学家的术语来说――等级地位(status position)大体接近的家族”。瞿同祖说,“阶级的存在可以如下几种方式表现出来”,第一条就是,“社会上存在着约定俗成的价值标准,以这些价值标准为基础,整个社会形成了一套等级秩序,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衡量,并且在这秩序中有特定的位置。”(第71页)人们进行等级划分的依据何在?在社会的层级体制中,对人们进行评价归类的标准是什么?瞿同祖列出了四个评价的标准:1.职业;2.知识(受教育的程度);3.财产;4.政治权力。(第72~73页)他说,“身份、财富和权力的分配,是社会层级划分的三个维度。每个维度都以一种特殊的价值理念,在社会成员之中形成一个独立的层级秩序。但它们之间又彼此关联,共同表征着社会价值的分配和人们在层级之中的确定地位。”所以瞿同祖主张,“在研究社会层级划分的时候,所有这三个方面必须一并加以考察”。(第74页)
《汉代社会结构》一书在进行“社会层级划分”时,注重对“官僚阶级”的分析。正如卡尔・A.魏特夫在《前言》中所说,“(瞿同祖)基本上按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路数观察中国社会的历史的。他同意韦伯的观念,认为中国的官僚是一个阶级(stand)”。魏特夫承认自己在这方面与瞿同祖见解不同,但是他又说,“在此我想郑重地重申瞿教授与我共同秉持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在帝制中国(imperial China),社会权力结构的核心是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官僚集团(a ruling bureaucracy)。这个阶层与我们最初称之为‘豪族’(powerful families)的那种势力相辅相成,并且从中获得后备力量。”魏特夫还说:“关于官僚制社会(bureaucratic societies)‘贵族’(nobles)〔或者叫作‘士绅’(gentry)〕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在不断深入。但是,在这类研究里面,本书搜集的秦汉时期‘豪族’的材料,可以说是种类最丰富的。”“所有严肃的学者都会承认,瞿教授的工作在事实的考辨和整理方面,已经将中国社会和历史的研究提高到了新的水准。”(第3页)书中第四章“阶级”的“官员”一节和第五章“豪族”的西汉“官僚”和东汉“官僚”两节,发表了一些有意义的论点。其中关于“官员可以利用他们的政治权力来扩充家产”(第178页),“一个官职经常会给人们带来某种权力,这种权力其实跟政治事务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就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外”,官员“可以为了本人和家族的利益滥用手中的职权”,“可以利用权力垄断政府工程,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和个人关系影响其他的朝廷官员”,“官员不仅自己有权力,他的整个家族都会有势力,有影响”,“高官家的子弟升迁起来要容易一些”(第179页),“无论是现任的官员还是已经卸任的官员,通常都有一些共同的利益,也经常会声气相通,官官相护”(第181页)等观点,都符合汉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对于整个帝制时代的历史,也指示了某种规律。至于对“官商相互为用以牟利的普遍模式”(第186页)的揭露则为某些当代社会现象探寻到了古久渊源。
分析《汉代社会结构》一书,首先会对瞿同祖先生的学术热忱和历史责任心深表敬意。不过还是应当指出,《汉代社会结构》中的有些认识存在着若干对材料历史价值的判断问题。瞿先生写道,“东汉时期记载宗族规模的史料相对要多一些。李通因为参加过反对王莽的暴动,所以有‘兄弟门宗’六十四人把南阳地方的官员处死。”(第17页)所据资料为“《后汉书》卷十五”。不过,讨论的主题,事在王莽时代,并非“东汉时期”。讨论平民中“士”的身份时,作者说,“士,之所以位居四民之首,原因在于,他们是惟一从事脑力劳动的人群……”(第106页),此处似以说“单纯从事脑力劳动”为妥。在对妇女地位的论证中,瞿同祖先生说,“一般说来妇女都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皇帝和诸侯王的女儿却因为有公主的名号,就可以随着丈夫或者夫家地位的不同,拥有跟王、侯类似的政治地位。”(第66页)《汉书・高帝纪下》载录高帝十二年三月诏:“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百官公卿表上》则写道:“诸王女曰翁主。”颜师古注:“天子不亲主婚,故谓之公主。诸王即自主婚,故其女曰翁主。翁者,父也,言父主其婚也。亦曰王主,言王自主其婚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明确规定:“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显然,汉制“诸侯王的女儿”是否“有公主的名号”,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的译者为邱立波先生。应当指出的是,译文简洁流畅,较其他若干种西文版中国古史论著的中文译本,优异之处显见。对于瞿著原文“原涉本人也曾经作过谷口县令,但他当时已经去官,并且再也没有当过官”的说法,特别有译者注:“后来在新莽时期,他又作过镇戎大尹。说他在离开谷口县令一职后,‘再也没有当过官’,是不确切的。”(95页)原涉除了“作过镇戎大尹”而外,其实还有“求为卿府掾史”,以及“文母太后丧时,守复土校尉,已为中郎,后免官”的经历。这里表现出的译者的史学修养和学术责任心,都是令人敬佩的。
本书在编校上也有少许错误。如叔孙通的言论“陛下必欲废适而立少,臣愿先伏诛,以颈血?地”(第20页),这里原意为“嫡”的“适”,应当写作“?”。引“《三国志・魏书》卷一三注引薛夏事”,说到“天水就有姜、阎、任、赵四姓”(第209页),“就有”是“旧有”之误。
《汉代社会结构》,瞿同祖著,邱立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