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问题被不断提及,并日益引起各地政府的重视,在继续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加大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一大批诸如戏院、剧场、图书馆等等的文化娱乐设施,相继落成,投入使用。一定程度上,使困扰城市多年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得到了缓解。
这无疑是利民之举
按照国际惯例,一座城市的图书馆应该建造在市中心,为的是最大程度地方便读者。甚至有的城市,比如日本横滨,会建好几座分馆,均匀地分散在全市,使居民不需要远行就可以利用。至于像朋友所在的城市那样,把图书馆建在市区旁侧,放在国外是绝对行不通的。但在我国个别地方却大行其道,不能不说与当地政府的“经济人”本性和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决策上的独断专行有关。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属于公共物品,具有公益性,一般由政府提供。但政府具有“经济人”本性,相比较于追求GDP增长等经济指标,往往在公共文化设施提供上动力不足。即使提供,也多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根本目的是政绩需求。更有甚者,在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上,多放在市区偏僻处,而把市中心等黄金地带划归为商业区,以赚取高额税收。无疑,朋友所抱怨的图书馆位置不佳,就应属这一类情况。
那么应该如何克服这种弊端呢?除了要求政府切实认识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公民素质、提升城市内涵、树立城市形象的重要性外,最重要的乃在于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决策中来。
公民的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还包括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摆脱以往那种一切文化活动、文化设施单纯由政府提供、决策,而普通民众被动消费的习惯,必须让普通民众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决策,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做出最合适的公共决策选择。
我在想,如果这一点能做到的话,还会有朋友那一声深深的叹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