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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东:维护影视编剧权益保障剧本报酬权利

2008-03-1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为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对影视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编剧承担着影视产品的开发创造,为此编剧们付出辛苦的智力劳动。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剧本是影视版权的第一原始版权,随着市场化的运作,当前编剧权益受到伤害的事件越来越多,编剧是个体职业,面对各种企业集团公司,编剧维权已成为弱势

群体。

署名权即人权,自中国有声电影以来,编剧的署名都是在首要位置,以示其版权的属性。由于编剧不参与后期的制作,出现了随意排挤编剧署名,抹煞编剧的署名,影片的海报、DVD的封套上,宣传杂志中找不到编剧署名的屡见不鲜,一些媒体在宣传影片时有意忽略编剧。

没有不需要修改的剧本。但剧本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依法属于编剧,不经编剧本人授权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当下很多制片方忽视编剧这两项权利。有的投资和监制人、导演、甚至演员,不经编剧授权随意修改剧本重大情节,在某些人眼里编剧地位就是“文字打工仔”,制片方随意换掉原创编剧,有意制造编剧间的版权纠纷,作品完整性无法保证,不经商量随意篡改歪曲作者原意。甚至不经编剧同意随意倒卖编剧的剧本。

最直接的侵害是拖欠赖账不付清剧本稿酬就开机拍摄。某些制片方以没有达到他的要求和种种理由拒付合同签订的尾款,有意拖欠赖账。从法理上,不付清全部稿酬而开机拍摄,即不拥有剧本拍摄的合法使用权,本身即侵权。写剧本是一项耗时长,成活低,报酬少,待遇差的高强度脑力劳动,剧本是个人拥有的创意知识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当前某些文化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因剧本版权纠纷和拖欠稿酬尾款案件呈上升趋势,打官司成本高,耗时长,编剧稿酬本来不高,官司缠身极大伤害编剧的创作精力。因此呼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编剧维权的支持,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法治环境。

希望广电总局电影局、电视剧司,在影视剧管理方面,切实维护《著作权法》赋予剧作家的权益,不希望看到侵害编剧权益的作品在国家影视审查中通过放行,助长侵权者的行为。 (感谢光明日报记者李韵对部分委员提案采访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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