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法学被认为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律被当做一种科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实,法学也可以从美学与人学的角度来考察。行为科学方法的引入使法学对人的行为投入了更多的关注,而法美学的思考则远未足以与
书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一点就是作者提出“法美学以人文理性为基石范畴”,充分体现了作者对于人文理性的足够重视以及对法美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落脚点和本质的深刻思考。正如书中所说这“是‘法之美’生成的理论基石。这也是法美学区别于法律科学和法律伦理学的关键所在”。
法治的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最早的含义指对良好的法律的普通服从。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利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好体系以实现人权的一种治国方略。而其主旨就是依据上述特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换言之,法治是要用法律对权力进行规制,从而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而权利的首要的主体毫无例外的是人,只有以“人”为逻辑起点出发,才能推衍出法治。
西方真正的“人的发现”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的,它的标志是与“神为中心”相抗衡的人文主义的形成。西方人文精神完善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正是人文主义的产生和张扬,为近代法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
人文主义一词对我国来说是外来语,但人文主义思想在中国是连绵延续的。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第一次出现“人文”时,是同“天文”对应的,《易经》上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道出了中国文化重人世的精神。从文化类型来看,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文类型的,它蕴含着丰富的人文思想。在各种文化载体中,对人的命运,即自己的家、国、民族以至个人的兴衰荣辱,悲欢离合的关怀,都是关注的主题,中国人在自己的文化中时时表现出这样一种高度的自觉性:人们的一切生活言行和思想文化创造,只能为了人的时候才有意义,而一切事情也只有通过人、依靠人才能实现。中国古代思想家大多注重人事,至迟自西周以来,政论的重点就已明显地由宗教、神事向伦理、民事倾斜。在《周书》中,民情成了天意的指示器,民心、民欲几乎成为天心、天欲的同义词。重人文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宗旨与主流。
中西人文思想都是从人出发,就其尊重人的价值和以人为本而言,二者存在一定的契合性。西方的人文主义促成了法治的诞生,理性主义对法治主义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法治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法治始终如一的关怀。然而,支持法治形成的理性精神却不是偶然自生的,它是人文精神在长期积淀中派生出来的,是人文精神的核心内容之一。正是人文精神孕育而成的理性精神催生着法治的诞生。
人文主义人性观中大体分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即自利保护的倾向,又称个人性、利己性;第二种倾向即共同保护的倾向,又称社会性、利他性。然而,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为人或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是他对善恶和是否符合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这等于说,人之为人的特有和突出的天资就在于人有理性。所谓理性,就是指人之为人的特有的超越一切动物水平之上的认识和适应的能力或资质的总和。换言之,理性就在于人的这样一种能力或特质,凭借它,人们方能达到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目的(因为这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出发点和终极追求)。我们不难发现,在人文主义的传统中,一个鲜明的发展特征在于,它一直传承和强调人性即理性观,尽管其中有不同方向和维度的发展,但是人文主义传统对人性理性观的信念从来没有虚置过,人性理性观一直贯穿于人文主义传统认识之中。
《法美学》一书所强调的人文理性观念告诉我们:在今天,理性的人文主义与法律现代化也有着密切联系。现代化应是人文向度的现代化,现代化意味着把每个有理性的人看做是现代化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或前提条件,然后以此为基础,鼓励每个人投身到改变落后社会面貌的现代化运动中去的过程。现代化的目标是追求一种高质量、高效率的文化与生活方式。在这里,关键因素就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制度维度的现代化,而是作为主体的理性的人的现代化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同样,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理性人自主、自觉、自决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能力从前现代社会的法律形态向现代社会的法律形态迈进的过程,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制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转化的过程,因而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现代化,而且更首要的是法律人文精神的现代化――对人文的尊重和保障,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证人的人格价值机制,并创造条件而促使其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法美学》,李庚香著,大象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