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版权贸易仅仅是图书贸易?版权贸易就是为了“走出去”?上述两个观点长久以来在社会上包括出版界中都很有市场。近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承办的“2008BIBF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指出,他要纠正这两种错误
“版权是很广泛的概念,除了技术创造发明了所有人类的创造应该都是归于版权,美国所有创意型产业都是列入版权产业,列入国民经济的。”柳斌杰表示,长期以来我们有一个误解,一讲到版权就认为是为图书行业进行专门保护的一个权利,其实这是极大的误解。“看一看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版权涵盖的内容包括了广泛的精神创造,文学、艺术、知识、文艺、建筑艺术、设计,各种人们精神劳动的产品,都应该是在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他指出,研究版权贸易不能在错误的概念上往前走。
同时,柳斌杰认为,版权贸易至少有三种功能,即“创新、发展、走出去”。“文化行业是最具创新特征的一个行业,最需要保护它的创新。所以,版权贸易应该首先着眼于带动文化创新。第二,版权贸易是为了促进发展,是开拓知识产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第三,当然,是在现货贸易不畅的情况下,版权贸易有它独特的优势,借助版权贸易的形式,借助国外的文化企业、文化市场,传播中国的文化。所以,走出去也很重要。”
公布的数据显示,1995年到2007年,我国引进版权98704项,输出是12731项,2007年则引进10255项,出口2571项。但柳斌杰同时指出,我国的版权贸易目前仍存在产品贸易数量少、质量低,版权贸易还未形成常态等几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