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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魏时期的一则案例解读中国法律

2008-08-20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罗洪启 我有话说

此案案情复杂且涉及之当事人来自不同之种族与阶层,因而使其具有多种角度解读的可能性。它使我们更深入细致地了解了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对性别因素介入皇权产生的有趣影响也有很好的揭示。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李贞德著,三联书店2008年6月第一版,12.00元

就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这一宏大命题而言,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李贞德教授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无疑是一本小书。但这本不到十万字的小书,却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观察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崭新视角。

全书围绕一个案例来展开讨论:北魏兰陵长公主与汉人刘辉结婚,却先因公主好妒残忍地处死一名与刘辉亲热而怀孕的婢女而离婚,后又在太后主持下复婚。复婚后公主怀孕,然而,刘辉却在公主怀孕期间,与两个平民女子通奸,与公主再起冲突,导致公主流产致死。之后刘辉畏罪潜逃,以谋反大逆罪被悬赏通缉,而与刘辉通奸的两个平民女子及其兄长皆被捕下狱。

此书之成功,很大程度上可归功于此案例之选择。正如作者而言,“这个案例相当复杂,可以当作了解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绝佳切入点”。之所以如此,乃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此案发生于汉唐之间的北魏时代,对观察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过程,有极强之学术史意义。历来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者,往往重视两汉儒家思想对法律之影响及唐、宋、元、明、清律的考察。重视研究两汉,乃是因为一般学者认为西汉可视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起点,如许多学者都重点阐述过董仲舒“引经决狱”及东汉大儒马融、郑玄等注律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刻影响;重视唐及以后各朝法律的研究,则是因为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唐代已经完成,所谓“唐律一准乎礼”。然而,对于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数百年间法律儒家化的演变过程,则由于史料的缺乏,研究得不多。陈寅恪先生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从法律世家的传承与发展来追溯唐律在汉魏晋南北朝的渊源;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则通过考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修律者多为儒学大师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来论证此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公主之死》一书则显示,通过对实际发生的案件、相关辩论及最后的判决的考察,或许能使我们对法律儒家化之过程有更深入和细致的了解。

其二,此案案情复杂且涉及之当事人来自不同之种族与阶层,因而使其具有多种角度解读的可能性。在这个案件中,“婚配的双方,一方是游牧民族背景的公主,另一方则是投奔游牧王朝的汉人宗室子孙……整个案情不但牵涉王公贵胄,也涉及平民百姓”。在处理此案时,意见分歧的双方,一方是游牧民族出身极力为小姑复仇的摄政太后,坚持以谋反大逆的罪名追捕刘辉,且对与刘辉通奸的两个平民女子及其兄长皆主张应严加惩罚,以儆效尤;另一方则是她治下的官僚,如果不是汉人,就是已受过儒家教育已经汉化了鲜卑人,他们主张只以普通的“杀子”罪来处罚刘辉,以普通的“通奸罪”来处罚与刘辉通奸的平民女子,而她们的兄长则当无罪释放。“整个案件牵涉到性犯罪、婚姻暴力和连坐容隐等法律家族主义,可以说涵盖了传统中国女性会碰到的大多数刑法问题。仔细推敲传统法律如何在这三方面对待女性,不但能够看出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发展,也可以发现,传统政府正是以规范女性来检验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进度。”

其三,一位女性灵太后左右了这件涉及妇女地位的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作出了不利于男方的判决―――刘辉以谋反大逆的罪名被逮捕,并判处死刑(幸运的是,刘辉在处决之前刚好碰上大赦,捡回了一条命)。灵太后作为胡人、女性与统治者的多重身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事实,让我们注意到胡人、女性意识与皇权等诸多因素介入司法时可能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的深刻影响。皇权介入司法的现象很平常,而胡人、女性意识介入司法的案件却从未有人提及。更加耐人寻味的是,作者从女性角度来观察这个案件及中国古代以男权为主的法律系统,在书的结尾,她说:“女主倘若由自己的生命经验出发,以女性的角度重新看待父系礼法,对于其中‘夫尊妻卑’、‘父尊女卑’和‘夫家认同’的种种原则,想必有不同的观感和态度吧!”这或许代表了大部分女性对中国古代法律的一种共同感受,因而,作者引用了刘宋时代《妒妇记》中谢安夫人的一句妙趣横生的话为全书的楔子与结尾: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就内容来看,本书重点讨论了“通奸罪的罪与罚”、“婚姻暴力与妇女地位”、“法律中女性的夫家认同”,并附带讨论女主政治对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的影响。除最后一个问题外,其他问题在广度与深度上并未超过瞿同祖先生出版于1947年的法律社会学经典名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差别在于,瞿同祖先生意在以“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为核心来讨论中国古代儒家化法律的总体特征,其所注意的是各朝法律的重大变化,而不是那些烦琐的差异,他试图寻求各朝法律的共同之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并进而探讨此种精神及特征有无变化,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其书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因此,读瞿同祖先生的书,有助于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律根本精神与总体特征的把握。

如果说瞿同祖先生重在阐述中国古代法律的总体特征与各朝之间法律的共同之处的话,那么,李贞德教授的这本小书则重在分析汉唐之间法律流变的具体过程,注重考察各朝之间法律的细微差别。在分析通奸罪的罪与罚时,她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得出结论:“通奸虽然被视为破坏家族伦理和婚姻稳定,但在魏晋南北朝,不论男女,都没有人因为通奸而判死刑的记录,也看不出妇女通奸会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处罚。”因此,“父系家族伦理中规定的‘夫尊妻卑’观念,在魏晋南北朝时代,似乎并未全面发展”。

在分析婚姻暴力与妇女地位时,她重点分析了法律如何由秦汉时对夫妻处理的不分轩轾演变到唐律的“夫尊妻卑”的处理原则,指出了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南、北政权对儒家父系伦理的解释和态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法律中女性的夫家认同”这一章中,作者分析了女性在“容隐”、“族刑”及“连坐”制度中的地位,由于女性出嫁后亲属关系发生的重大变化,她既有父系的亲属,也有夫系的亲属,因此,她们在“容隐”、“族刑”及“连坐”制度中的地位便有了重大的变化,作者详细的分析让我们看到,这种变化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逐渐演变的,而且其演变的过程常常由一些具体的案件所推动,充满历史的偶然性。

特别有意思的是,作者从鲜卑民族“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的民风来分析北魏时的女主政治,并扩展阐述了武则天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些特别具有性别意味的变革。让我们看到,当性别因素介入皇权时可能对中国妇女法律地位产生的有趣影响。

总之,《公主之死》是一本充满新颖学术见解的佳作,却没有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学院气息,读来令人兴趣盎然。内行读之,会从中获得一些学术方法的启示;外行读之,或许也会发出一声会心的微笑。因此,这本2001年便由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的著作终于有了简体版,对于内地读者而言,大概也算是件幸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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