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村庄在过去的农村一向是家庭之外的最重要的共同体,目前的行政村更是农村一个有实质性意义的基本单位――在政治上是农村基层自治的单元;在经济上,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体制结束后,农村集体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行政村实际
第二,农村人口大部分移入城市将有一个漫长过程,全国现存的60多万个行政村中的大部分今后仍将长期存在,发挥组织农村人口生活生产的功能,作为东部发达地区的浙江也不可能例外。
第三,国家并非只有单纯减少村庄这一种发展选择。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更应务实地面对村庄大量、长期存在的现实,着力发展良性、积极的城乡经济联结和城乡社区衔接。
当然,对于村庄转型可以从村庄形态、村庄关系的变化等方面作出描述和分析。村庄形态可以理解为村庄的“表”,比如村庄的规模变化,村庄的产业与职业变化,村容村貌的变化等等。村庄关系可以理解为村庄的“里”,呈现农村变迁的机制。村庄具体形态往往“千村千面”;而村庄关系可能呈现一些普遍性问题。本文着重讨论实际影响村庄转型的三种最重要的关系,即村庄与市场、国家、城市的关系。
关系维度一:村庄与市场
在村庄与市场关系问题上,一般断言市场化应该成为村庄发展或转型的可预期目标,显得较为笼统和乐观,多少忽略了一个前题,即,卷入村庄经济关系重建的三种力量――资本、农民、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态度和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波兰尼的研究表明,资本在农业、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断然不会顾忌农业的弱质和农民的弱势,按其习性只是要利用农业的弱质和农民的弱势去获取资本最大收益。关于农民,施坚雅、恰亚诺夫、斯科特以及舒尔茨的研究表明,农民对于市场经济的态度是随条件而变化的。即,农民对于市场,怀抱着一种安全经济学逻辑,活不下去的时候会作出各种方式的反叛,仅有糊口条件时采取生产消费均衡模式,在条件具备时则接受和进入市场经济。而政府在现代通常都抱有经济繁荣与政治稳定的双重标准,在对待农业、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关系上,客观上面临五种选择可能:压榨剥削“三农”,给予保护,任其暴露在市场,对三农实行半保护,用各种方式提升农民进市场的能力。发展中大国的政府的政策选择会显得更加困难些,通常很难简单采取一种选择。
于是,在重建村庄与市场的关系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些相互冲突的因素。这些力量在浙江农村30年变迁中相互牵扯,一方面形成了把村庄引向市场的力量、形式与过程,例如,乡村工业化并最终实行乡镇企业转制、商品农业、农民进城打工与迁离、撤村建居等等,以及与此伴生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户单位逐渐转向以农民个体为单位。另一方面,它也促成村庄、农户面对市场采取各种自我保护,例如,土地制度改革因突出考虑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步伐较小,采取农村新合作,村集体经营及其转化问题受到关注,经济与村社区继续保持紧密性,进行新农村建设等等。而改革以来,政府推动村庄经济转型的各项改革政策,也不能不在非市场化、市场化与保护农民进市场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点。就村庄而言,前一类变化总体上削减村庄作为社区经济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性,而后一类变化则使村集体、村庄共同体得到维持、强化或转型,传统的农业村落共同体由此继续扮演社区经济共同体单位,并替代或部分替代国家实施农村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村庄仍然具有生命力。
从全国来看,整个由政策和农民选择所共同推动的村庄与市场关系格局,以及村庄性质和功能的变化,则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
1、1978-1984年为改革初期,通常认为,这个时期为了调动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克服农业和农村危机,而取消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建立村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体制。就村庄与市场的关系而言,农业生产家庭承包制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分离。其基本效应是在村庄体制方面为“三农”进入市场,疏通了核算与分配的环节。
2、1985-1999年,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村改革全面展开,并渐渐出现市场部分失灵现象。市场化的标志性行动之一,是中央开始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最终于90年代实现粮食流通市场化。它最终赋予农户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经营的权利,农户基本获得完整的市场经营者地位。另一个标志性行动,是从80年代中期后大力提倡发展乡镇企业,到90年代中期后又进行以股份制为核心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乡镇企业进一步获得市场经营的机制,对村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转变等都有重大促进。但是乡镇企业去社区化、去政治化,在法理上基本解除与村庄社区的经济捆绑,村庄的财力汲取与有效公共供给能力都趋向下降。
3、1990年代末,中央开始对农村实施较积极的财政政策,特别是以2001年实施农村“六小工程”为起点,国家从资金扶持、技术支持、加强服务、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供给、提高农民人力资本、理顺农产品市场链诸方面,开始趋向“武装农民进市场”。
浙江的村庄与市场的关系也经历了上述变化,但是浙江比较早注意到地方政府在提升农民、农村的市场能力方面的责任。从1990年代中后期通过“市政下垂”(比如义乌等地)率先趋向统筹城乡,注意通过公共财政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供给和社会保障,为村庄集体经济共同体减负解负,到扶持农民合作社与商会等(如温州、台州等地)市场中介组织,地方政府较为主动探索“武装农民进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农村的弱势地位。
关系维度二:村庄与国家
村庄与国家的关系变化,也是观察村庄转型的重要维度。浙江的实践表明,30年来村庄与国家关系的变化大致上经历了“行政化”、“半行政化”、“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共同治理”三个阶段。“行政化”主要是指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政府通过公社对村庄公共事务有直接决定权和优先决定权。这种行政关系并不总是单向的,它也使村庄、农民具有某种要求地方政府对村庄日常生活、命运负责的权利。“半行政化”则是指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出现的过渡性格局,主要时间在80年代初至1998年。在这个时期,村庄根据“村组法”(试行)应享有自治权,地方政府则常常习惯沿用行政化时期的办法对村庄的公共事务,比如生产、生活等进行干预,村庄也在一定程度上仍习惯地接受干预。但是受政府财力、村组法规定等限制,村庄与农民的实际自治权在扩张,另一方面村庄公共供给方面受政府支持的力度也相应下降。“共同治理”则是村组法正式实施以后呈现出的国家与村庄关系的新趋势。这个时期从1998年延续至今,村庄与国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向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日益明晰,在村庄自主事务的范围也得到了国家法律和实践的尊重的同时,政府也重新明确了在村庄的公共物品供应、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网构建等方面的部分责任,把农民、农村重新纳入国家建设的议事日程。
2000年以来,浙江地方政府积极有为并努力促成政府与村庄的紧密关联,对基于村民自治的村庄“共同治理”,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1)在完善地方立法支持制度创新方面,浙江于2004年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做了修订,其中对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降低基层民主运行成本、排除贿选干扰等做了新规定,在立法理念和可操作性方面领先其他地方。2005年4月颁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是为全国第一个规范村级组织的省级工作规则;同年6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两个法规文件在地方法制方面颇受关注。(2)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得到鼓励,在民主选举方面出现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的“海推直选”、“自荐海选”;在民主决策方面出现温岭民主恳谈模式;在民主管理方面出现金华的村务公开、余杭的“双述”“双评”、温州协议村官等;在民主监督方面出现武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新昌的“村务公约”等。这些制度创新成果,很多被中央吸纳为全国性制度。(3)在村庄外部资源注入方面,大面积实施了驻村指导员、大学生任村官的制度。
但是,总体看地方政府与村庄的关系调整,农民农村仍相对处于关系弱端,农村的社会建设与自我管理的方式仍处在调整、探索之中。因此,在共同治理村庄与创造有利于农村社会发育的环境和机制之间,政府还需要寻找平衡点。另一方面,国家显然需要从总体上准确、清晰地定位村庄的前景。因为,村庄成为良好的基层治理单位与乡村公民社会,固然是村庄继续运转的保障之一,但是倒过来说,村庄治理有没有前景,也取决于村庄本身有没有将来。
关系维度三:村庄与城市――作为议程的社区衔接
合理的村庄与城市的关系,当指把城市与农村变为一个系统的两个有机部分,即,在村庄与城市间应该建立新的关联:既非消灭村庄,也不是城乡隔离,而是趋向一种有机联系城乡经济和社乡社区的衔接带。
所谓城乡社区衔接,在理论上是指:(1)在相对消极的意义上,承认城乡经济、城乡社区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普遍现象,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所独有。(2)另一方面,在积极的意义上,承认经过对农村社区基础设施的大幅度改善,确立城市和村庄之间的路、讯、人、货的四畅通,可以达到城乡社区生活条件的基本均等;依然存在的村庄,主要是为依然存在的农业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的社区条件,并且向城市中选择乡村生活的返郊、返村的人口开放;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中心村与其他村庄等,形成一个经济上互为支持和补充、文化风格不同但是彼此平等、社区基本生活类型不同但品质差别并不悬殊的链接带,各自都是这个衔接带上不可替代的纽结点。
这个意义上的城乡社区衔接,近十几年来在国际上受到一些研究者重视。早先一些基于现代化扩张模式、商业扩张模式展开的城乡关系的描述,被认为是围绕等级制、城市中心论展开的,忽视了城乡之间的相互作用;一些以“中心――外围”模式解说城乡联系的理论,被认为偏于悲观。研究者转而强调,城乡联结不应该被视为单一的地理定义,而是更多的基于商品、劳动力等等的密切联系和流动的基础上;城乡研究的重点也应该从城乡表面差异转移到城乡之间的流动与联系上来。在这个方向上新出现的一系研究成果,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理论启示:城乡消除二元化,重要的不在于城乡居民的作业形式、生活风格一样,主要在于公共服务、权利保障、福利待遇上实现城乡等同。
浙江自2000年以来在统筹城市、改善农村社区生产生活条件方面的一系列政府举措,有利于触发城乡社区衔接带的议程。这些改革包括:嘉兴等地完全取消城乡户籍差别的户籍制度改革;鄞县、义乌等地实施市政下延,直接改善农村社区基础条件(统一回收垃圾、统一供水等等)的系列工程;杭州市等开始探讨统一设置最低生活保障线问题、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全面改善农民工永久驻留城市所需的基本生活条件等;在全省范围内逐次提高政府对农民医疗、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趋向于使农村人口尽快享受到国民待遇,等等。另一方面,这些先行性改革也表明,要建立有效的城乡社区衔接带,显然需要把更多的工作环节纳入改革议程,特别是:如何实现农村土地自由、合理的、让农民满意而且安全的流转?如何解决城市社区对进城人口的社会排斥?城乡计划生育、住房政策如何一体化?如何提升进城务工者与撤村建居农民的市民化的条件与能力。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政府在建设城乡社区衔接带方面,树立明确目标,寻找有效机制,作出更大的投入。
对于政府而言,如果期望村庄在组织农村人口、增长经济方面长久而稳定地发挥作用,固然要帮助村庄担负起社区经济共同体、社区治理共同体的职责,更要帮助村庄朝着城乡社区衔接的方向建设,使村庄成长有一个明确的未来。一个充满活力的城乡社区衔接带意味着村庄的重生,村庄的转型最终能否完成,需要以此为检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