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看来,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历史进程与三个重要的政策和法律文本密切相关。首先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赋予高校六个方面的自主权,随后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把大学办学自主权扩充为八项,即教学、科研、招生、人事、财务、基建、职称评定和国际交流。其次是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提出了大学法人概念,即要通过立法,明确大学的权利和义务,使大学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最后是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高教法第30条明确了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第32条至38条明确了大学七项办学自主权的基本内容。至此,大学办学自主权终于得到了正式的法律认可和保障。
纵观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政策和法律进程,其中有一些特点和趋势值得认真总结:第一,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总体而言,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提出顺应了中国社会试图从国家权力一统天下向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分化的改革趋势。政府简政放权,进一步还权于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为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社会背景。大学办学自主权还深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最早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六项大学办学自主权,但实际上很难真正落实,因为当时还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策提倡大学办学自主权更多的是从提高办学效率,满足社会需求方面考虑。到1998年高教法颁布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大学才有可能真正地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高教法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肯定建立在适应市场机制基础上。今后,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将会具备更有利、更成熟的外部环境。第二,从片面强调大学的权利到开始提倡大学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从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大学法人概念到1998年高教法确认大学的法人地位,反映出国家对大学办学自主权认识的深化。国家要求大学能够从法人的权利责任相统一的特征出发进行自我约束,在享受自主办学权利时,能自主承担各种法律、社会和经济责任。第三,从总体趋势而言,大学办学自主权在不断扩大,大学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权。1998年高教法确认了七项大学办学自主权,之后,从1999年到2005年,教育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给予了大学多项新的自主权,例如,自主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确定和调整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分制、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等等。按照政府不断放权的趋势判断,大学将获得更多更丰富的办学自主权。
时至今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是在价值观念层面,大学办学自主权都有了较好的根基。为了更好地在实践层面推进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落实,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学者和决策者进一步思考:如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自主权的运用是紧密结合的,大学在获得办学自主权的同时还必须要能够运用好权力,否则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放权;又如大学办学自主权背后的价值意蕴在于确立大学的自主性。从外在的制度形式上看,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获得是一个政府放权的过程,但是,是否政府把权力归还给大学,大学获得自主权之后也就相应建立起自主性?实际上,我们在探讨大学办学自主权时不仅需要外部的权利制度视角,还需要一种内部维度,即大学的自主性是由大学自我建构的,是大学学术自由精神的彰显和张扬。因此,培育学术自由精神,在政策法规中体现学术自由的要求,促进学术自由理念的法律化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的问题。